【原创】文/汐溟
合同约定,如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退还已收的全部款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是否是违约金责任?
约定
甲委托乙制作动画电影,约定乙需在2022年2月1日前交付成片,且需通过甲的验收。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由于乙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成片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甲有权解除合同,乙应退还甲已支付的全部制作费。
履行
乙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成片,且逾期3个月也未交付,甲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乙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制作费。
争议
双方对退还全部制作费的性质产生争议。乙主张退还全部制作费系违约金责任性质,甲认为退还全部制作费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违约责任,并非违约金责任。
评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因违约而解除的合同,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退还全部制作费的约定是违约金责任还是非违约金责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认为,约定一方如有特定的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款项,退还全部款项系违约金性质。该案中,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制作电影特效,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制作成品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履行中,受托方迟延交付工作成果。委托方诉请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作费。退还全部制作费诉请的依据即前述违约责任条款,该案中,委托方只要求受托方承担退还全部制作费的违约责任,未明确其系违约金性质,但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将其认定为违约金责任性质,进而对其进行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是违约方依据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于违约发生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主要特征之一是,须于违约时支付,而非订立违约金条款时预先支付,因为违约是否发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违约金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违约时,违约金协议才能生效。退还已收取的款项是当事人的事先约定,针对特定的违约行为而设定,只有约定的违约行为发生时才产生,而且是给付一定的货币,因此,具有违约金的特征。
上述争议的意义在于,如果是违约金性质,违约方有权申请调整,进而可以减轻责任。
在约定的违约行为发生时,需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系违约金性质的主要依据在于违约方产生给付义务,但如果约定某种违约行为发生时,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系何种性质?
参考判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