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会怎么处理

社保从业胡海军 2025-02-22 16:50:54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被判刑后,其养老保险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进行区分。以下是主要处理方式的总结:

一、判刑后的基本处理原则

1. 开除公职的情形。若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包括缓刑),通常会被开除公职,丧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养老保险关系随之终止。依据文件是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11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2. 保留公职的情形。若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缓刑(未开除公职),在服刑期间暂停工资待遇,养老保险缴费同时暂停,刑满后根据单位决定是否恢复待遇。

二、养老保险的具体处理

1. 判刑前的缴费年限。若被开除公职,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养老保险改革前的工龄)清零,不再计入养老金计算。 若保留公职,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无论是否开除,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予以保留。

2. 判刑期间的处理。开除公职的,服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不计算缴费年限。保留公职,刑期内暂停缴费,刑满后若恢复工作可补缴(需单位同意)。

3. 刑满释放后的处理。重新就业若进入企业或灵活就业,可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续缴,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未就业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个人账户金额可转移合并。

三、特殊情形。

若在职人员判刑时尚未退休,刑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开除的,按实际缴费年限重新核定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清零)。未被开除的,刑期不计入工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

四、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还有地方性规定(如各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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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从业胡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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