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在招聘时,为吸引劳动者入职,会告知劳动者公司一年发放十三薪,甚至十四、十五薪,即在员工工作期满1年后,公司向员工额外多支付的1个月或2个月工资作为奖励。那么公司在向劳动者做出承诺后,在年末时,是否必须要向劳动者发放十三薪呢?
经典案例
甲于2016年9月1日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部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以录用通知为准,《录用通知函》约定甲固定月薪为26000元。 其中录用通知上载明为十三薪。
2018年6月13日甲自行提出离职,甲向A公司主张要求其支付2016年至2018年期间的额外的薪资,A公司表示,十三薪为公司福利,根据公司经营决定发放,并非必须发放,并且现在变更为年终奖,更不是必须发放。双方协商无果。甲提起仲裁,仲裁支持了甲,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A公司曾实行十三薪制度,后来变更为年终奖,即由原来的固定发放变成按照公司经营状况发放,该变更涉员工重大利益,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同意变更。所以,A公司应向甲支付未发的十三薪。
风险提示
“十三薪”其本质为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奖金,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向员工发放,但是如双方在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十三薪是固定发放的,那么公司在年末时,必须向员工发放。否则,公司属于未及时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未发的十三薪。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正确发放“十三薪”呢?我们建议:
1、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十三薪”
“十三薪”在性质上属于公司向员工发放的福利待遇,公司可自主规定发放与否。公司不仅有权规定是否给予员工福利待遇,也有权规定福利待遇的发放条件与规则。如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者录用通知上约定了固定的时间发放,那么公司必须发放,如果未规定必须发,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发。
2、变更“十三薪”需与员工协商一致
如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了“十三薪”,或是公司在对外宣传时,承诺有十三薪的,都是必须发放的情况。如果企业要变更十三薪为年终奖,或者设定业绩、项目考核等条件,达到要求后才发放的,公司需要与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因为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3、工资与福利待遇分别约定
如上述所说,如果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发放,公司则必须发。这种情况一般是很多公司为了省事儿,把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一块约定,未区分工资和福利分别是多少,以至于员工会认为工资就是合同上约定的总额,也导致公司在仲裁诉讼中无法举证。所以,公司应把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分别约定。工资问题,还可阅读《员工旷工一天,公司扣除三天工资的约定有效吗?》【劳动法研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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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委员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不发工资都没事,随便仲裁,拖也拖的打工的无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