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马格兰”)诉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苑种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直播。
农财宝典对庭审进行全程转播,得到了极高的关注度。此次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什么?后续判决是什么?一起来看看。
庭审直播争议点主要集中在5个方面
我们了解到,此案争议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实体问题,另一个是程序问题。
实体问题包含4个方面:
(1)利马格兰现有的证据是否能证明本案被诉7个杂交品种的亲本“YZ320”与品种“NP01154”具有同一性。
(2)甘肃种子执法部门委托北京玉米检测中心进行了加测位点的测试,并出具报告(2994号测试报告)。该报告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合法,是否足以反驳恒基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
(3)金苑公司抗辩主张“YZ320”是糯质玉米,与“NP01154”之间在生物学性状上有很大差异,属于不同品种,这一主张是否成立,本案是否需要对“YZ320”玉米糯质性状进行鉴定。
(4)如果被诉7个品种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如何确定,包括赔偿数额、惩罚赔偿是否应该支持、庭审侵害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等。
(5)范某及母亲在范某就职于利马格兰关联公司期间,成立了北京金苑公司并主要运营涉案品种,这是否属于与被上诉人共同串谋实施的恶意侵权行为。
程序问题主要是一审法院是否剥夺利马格兰的诉讼权利。
业界人士认为,还有几方面需要确定:
(1)育种时如果用他人的自交系进行品种改良,但改良并不完全,是否算侵权。
(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扩大位点检测,需要明确。司法解释里规定在无法判定情况下由法院启动扩大位点检测,而非行政执法机关来进行。
(3)本案证人范某并未出席庭审作证。
(4)检测机构到底是农业农村部推荐的机构具有法律效力,还是只要是有CASL认证的、有检测能力的机构也可以。
(5)利马格兰在此前已发过律师函给金苑种业,让其停止侵权,但金苑种业不但没有停止侵权,反而在之后又申请了2个品种的新品种权,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
(6)金苑种业关于玉米糯质生物学性状的陈述前后矛盾,前期说品种的基因代表糯质基因,后期申请品种保护时说品种是硬籽粒,法院指出问题时,金苑种业又表示材料提交错误。
双方各执一词
针对上述争议点,双方进行了举证及说明。
利马格兰认为,金苑种业串通公司关联育种家窃取“NP01154”品种,并实施持续的、大范围的、恶意的侵权,应受到惩处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金主张为1.6亿元。
而对于金苑种业坚持要做的淀粉含量比对测试和鉴定,利马格兰认为没有必要浪费司法资源进行重新鉴定。
金苑种业则认为,根据庭审调查,利马格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对“NP01154”新品种权构成侵权。理由主要有两方面:
(1)利马格兰提交的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的检测报告,取证单位不合法,检测样品非标注样品,检测机构也并非业内比较可靠的、受到行政部门推荐的单位。从庭审佐证的情形来看,检测报告也不具备相应的科学性和同一性。
(2)金苑种业一审提交的2994检测报告,由高台县农业农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该证据与利马格兰的繁殖材料在40个核心位点上有1个位点差异,加测位点5个位点上有4个位点差异。因此,足以证实“YZ320”与“NP01154”材料之间差异巨大,不是同一品种。
据此,金苑种业恳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利马格兰上诉请求。
此外,利马格兰还表示,金苑种业坚持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2994测试报告作为唯一的案件认定标准,该行为不可取的。因为此行为一旦被确认,原有的以40个核心位点、SSR或DUS测试为架构的鉴定体系将被全面破坏,将影响国家种业秩序和粮食安全。
截至目前,庭审尚未有最终结果,且因提交材料前后不一致,还需进行定夺。后续如何?农财君将持续跟进。
案件回顾
金苑种业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甘01知民初60号。
原告恒基利马格兰认为,金苑种业的“郑品玉491”、“金苑玉304”、“郑原玉887”、“金苑玉171”、“郑品玉597”、“金苑玉181”、“郑原玉777”均系用“NP01154”组配后审定的品种,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以“NP01154”为亲本生产上述7个品种的玉米种子并对外销售,侵权品种生产面积总计多达30000亩以上。
恒基利马格兰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用“NP01154”生产“郑品玉491”“金苑玉304”“郑原玉887”“金苑玉171”“郑品玉597”“金苑玉181”“郑原玉777”玉米种子,对前述行为所得的2023年生产的以及以前年度库存玉米种子不得销售,移交原告或在原告的监督下做灭活处理,库存及新生产的侵权亲本种子交由原告处理;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0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被告金苑种业认为,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品种间SSR检测有两个位点以上差异直接判定为不同品种,零位点差异直接判定为相同品种,一个位点差异为近似品种,应结合主要农艺性状进行比较,如果主要性状显著差异则判定为不同品种。对照样品“NP01154”属于普通玉米籽粒类型,公司上述品种的其中一个亲本属于糯质玉米籽粒类型,与普通玉米籽粒显著不同,应属于不同品种;且原告所称生产面积总计多达30000亩以上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金苑种业于2023 年12月29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甘01 知民初60号。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 01 知民初 60 号一审判决如下:
1.驳回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842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3.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不服本案一审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金苑种业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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