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 网络配图
文 | 以案明法
编辑 | 以案明法
一、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在四川,有一男子叫奥德彪(化名),奥德彪由于性格爽直,做人做事霸道,人称大彪。
大彪有一朋友叫大壮(化名),大壮是一个有情有义,热心肠的人。
有一次,大彪遇到了困难,需要一笔钱救急,大彪问了周围邻居,没借到钱。
于是找到了好友大壮,向大壮说明了原因,并且承诺渡过这个难关之后,就立马归还。
大彪还给大壮约定了归还日期,大壮看到大彪诚心诚意,而且着急用钱,所以借了一笔钱给大彪。
大彪收到钱后,非常感谢大壮,表示发达以后,一定请大壮好好吃顿大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早就过了当时大彪与大壮约定的还钱日期。
由于大壮家里某些原因,需要用钱,大壮就想到找大彪要钱。
大壮打电话给大彪,大彪表示,手头还有点紧,过一段时间再还。
又过了一段时间,大壮又打电话给大彪,大彪表示,家里有突发情况,需要用钱,等过了这段时间,就带着钱上门归还。
又过了一段时间,大壮打电话给大彪,却发现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微信也被拉黑了。
这时,大壮开始着急了,就找到了大彪的家属,大彪的家属表示,自己也没钱,要去找当事人大彪要钱,谁借钱谁还钱。
大壮想起借钱之前说得好好的,要还钱的时候却找不到人,也不肯还。于是,大壮一气之下,把大彪告上了法庭。
很快,法院就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且明确大彪要及时归还欠款给大壮。
然而,到了2023年9月,大彪依旧没有按照要求执行,大彪没有还钱给大壮。
大壮越来越生气,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快,大彪就及时联系了大壮,大彪好声好气地跟大壮和谈,大壮还念及与大彪的昔日兄弟情义,大壮就和大彪和解了。
然而,万万没想到,大彪再一次伤了大壮的心,大彪依旧不还钱。大壮再次醒悟,看清了大彪的真面目。
在2024年3月,大壮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次,大壮不再心软了。
经过多次沟通和协调,大彪同意将欠款2万元还给大壮。
然而,在还款时,大彪却当着大家的面,只给了大壮1万元,还剩下1万元则表示现在没钱了,要过几天才能还。没办法,大壮也只能理解和同意了。
过了几天,按照约定,大彪拿着钱来到了法院。但是,这一次大彪不是空手来的,而是拿着钱过来的。
大彪带来了3袋蛇皮袋装的一毛钱硬币,还有一些零零散散的纸币。大彪大摇大摆地来到法院,废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把这些硬币和纸币搬入法院。
大彪指着这3袋蛇皮袋的硬币说:“这是还给你的钱,一分都没少,你得好好点清楚。”
大壮看到大彪这个行为,更加生气了,无法理解大彪的行为。于是,大壮告诉法院工作人员,这次还款不接受。
没办法,当天下午,法院只能叫来了当地的银行工作人员,帮忙一起清点。
然而,由于清点工作量实在太大了,法院工作人员与银行一共10多个人一起清点,历时三个小时,才把这3袋蛇皮袋的硬币全部清点完毕。
这些硬币和纸币中,工作人员最终清点的结果8489元是正常的,可以兑换新版纸币;但是,剩下有1400多枚硬币存在污渍没有清理,这1400枚硬币无法使用。
对于剩余的欠款,法院工作人员要求大彪需要现场结清。最终,大彪欠大壮的钱全部还清。
虽然欠款还清了,然而大彪拿着3个蛇皮袋的硬币去还款的行为,已经属于浪费人力物力、故意刁难执法人员、消极对待执法人员。大彪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要求。
二、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执法工作人员认为,之前大彪多次未执行法院判决的处罚文件,未履行还款给大壮的义务。
为了还清剩下的1万元,大彪特意找来3个蛇皮袋装的一毛钱硬币以及零散纸币带到法院,故意让执法人员清点。由于数量巨大,工作人员清点时间较长,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
大彪的行为属于故意刁难、浪费国家人力物力,也是消极对待法院判决的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综上所述,执法人员对大彪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2000元。
执法人员当场对大彪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大彪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当场缴清了罚款。至此,本案件最终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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