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公司还是劳动者都有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有时劳动者认为公司存在法律规定的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如不缴纳社保,不发放工资等,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主动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公司拒绝签收该通知,那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了呢?
经典案例
甲于2018年2月7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7月7日甲通过EMS向A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单显示收件人为A公司,内件品名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电话号码为A公司电话。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公司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现本人提出于2020年7月7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7月11日,快递显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被A公司拒收,2020年7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退回了甲。于是,甲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甲的请求,A公司不服,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向甲支付经济补偿金,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甲于2020年7月7日向A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即使A公司拒收被退回,也视为甲对A公司的明示告知解除。另外,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A公司存在未为甲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甲以此为由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应支付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
公司存在未为员工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情况时,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公司故意拒绝签收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也不影响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而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公司拒收之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即被解除。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避免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呢?
1、公司应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
法律规定公司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那何为劳动条件呢?一般情况下主要指公司为了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而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办公设备、网络环境、工服工牌、工作环境等。当然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劳动条件并不一致,需要根据公司具体行业岗位来明确。
2、公司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一般工资支付的时间节点通常会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等明确,且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支付。如果公司单方延误工资发放,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如果公司在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还不支付的,公司可能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的赔偿金。
3、公司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公司与劳动者共同的权利,也是双方共同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均无权免除对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那么试用期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保险呢,可阅读往期文章《试用期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吗?》。【劳动法研292】
转发朋友圈,让更多创业者少走弯路!
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委员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