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时隐瞒疾病史,公司能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蓝沃律师冯东洋 2024-12-31 14:50:05

如果员工在入职时确实隐瞒了疾病史,并且该疾病史对工作有重大影响,公司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欺诈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欺诈行为,且该欺诈行为对公司的录用决定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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