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内容是:一切诉讼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要讲求伦理道德,诚实守诺,兼顾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案情回顾】
近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历某因虚假陈述被运河法院处以罚款,这是自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运河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历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告王某、杜某,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上有借款人王某和担保人杜某的签字、捺印。在质证中,担保人杜某否认借款合同上的签字和捺印是其所为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为此,承办法官向历某询问案涉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历某称签订借款合同时,杜某在场并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捺印。承办法官向历某和杜某释明,需如实向法庭陈述事实,若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鉴定机构对案涉借款合同上杜某的签字、捺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非杜某所为。原告历某认可该鉴定结论并申请撤回起诉。
历某在该案中虚假陈述,在承办法官向其释明法律后果后仍未如实陈述事实,其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为此,本院依法对历某做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以示警戒。历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按时缴纳了罚款。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陈述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当事人为自己的相关利益在庭审中做虚假陈述,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在威严的法律面前,人人均应谨言慎行,不要以身试法。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对虚假陈述等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惩戒。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陈述应当如何认定?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