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2017年1月14日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推进民事检察监督,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
曹建明指出,要以加强对公权力监督为核心,推动健全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虚假诉讼的专题研究,常态化开展监督工作。加强支持起诉工作,维护社会公益,维护农民工、残疾人等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两高”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一批有影响的执行监督案件。深化执行案款专项清理。完善监督意见采纳情况跟踪机制。深入开展“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强化基层监督质效。
曹建明强调,要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统筹推进行政生效裁判、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监督,完善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机制。深入研究论证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改革。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完善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衔接机制,畅通监督线索来源渠道。
最高检通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2019年5月22日,最高检召开“打击虚假诉讼 共筑司法诚信”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
2017年至201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5455件。所办理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领域,在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3927件案件中,借款纠纷占56%,劳动合同纠纷占1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占4.3%。
针对虚假诉讼隐蔽性强,案件线索发现难、查证难、追责难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综合运用查询、调取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以及委托鉴定等调查措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加强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强化上下联动,优势互补,逐步形成省、市、基层三级院分工负责、各有侧重、联动配合的工作格局。注重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防范虚假诉讼监督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 :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监督工作2019年5月,最高检发布有关虚假诉讼监督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同年6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2020年7月,最高检就防治虚假诉讼制发“五号检察建议”。近年来,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2.7万余件。
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以实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的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 : 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工作加强虚假诉讼监督,遏制虚假诉讼增多的趋势,是当前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应当继续加强,使这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保护好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对策是 :
第一,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民事检 察工作,把虚假诉讼监督放在重要议程上来。民事检察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的体量极大。对一年几百万件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可能每一件都能保证没有错误。最典型的是虚假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好,起诉、应诉、提供证据、自认、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很难发现破绽,可能使具有恶意的双方当事人实现虚假诉讼的目的。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就能够发挥好自己的监督职能,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固定虚假诉讼的证据,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纠正虚假诉讼的后果,实现民事诉讼的正义和公平,挽回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损失。检察机关要把民事诉讼检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摆正位置,让虚假诉讼监督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二,检察机关内部密切配合,对虚假诉讼监督形成联动机制。检察机关是一个整体,尽管各部门有分工,但是职责目标是一致的。只有检察机关内部的各部门密切合作,形成联动机制,才能够在实现虚假诉讼监督职能中发挥作用。密切配合、多方联动,不仅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刑事法律监督中能够发现虚假诉讼的线索,而且这些检察职能正是民事检察的弱项。检察机关内部形成合力,共同发挥作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就会有更好的基础和更强大的力量,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三,搞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必须与法院审判机构和法官密切合作。民事审判负责对民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民事检察监督特别是虚假诉讼监督是发现民事审判存在问题并且提出监督意见的重要途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这两项法律工作是互补的,应当密切配合。同时,法院的审判案件多,人员少,监督不到位,就会让虚假诉讼案件漏网。民事检察部门应当着重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就能够拾遗补阙,填补适用法律的漏洞,保证对民事诉讼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
在虚假诉讼监督中,除了要靠事实说话,还要更好地与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做好沟通,实现工作职能上的互补,共同发挥好法律职能作用,维护公平和正义。
第四,要配备足够的、强有力的民事检察干部队伍。民事检察工作已经开展三十多年,已经有了相当的民事检察力量。不过,按照实际工作开展的要求显然还是不够的,与全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尤其是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仍然有较大缺口。以笔者所见,民事检察队伍要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首先要有足够数量的干部,不能使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其次,民事检察干部队伍要有高度的政治素质,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充分认识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做好民事检察工作特别是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定。再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民事检察队伍要有良好的、适应工作需求的专业素质。无论是传统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还是虚假诉讼监督,都需要相当高的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专业素质,有较强的发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能力,有能够识别虚假诉讼的专业技能,才能够做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做不到这一点,不能成为精通民事检察业务的检察官,就很难发现问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尽快补足缺口,才能够让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出来。
第五,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无法挽回的损失,帮助其提起侵权诉讼进行维权。虚假诉讼是侵权行为,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失。在虚假诉讼监督中,通过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通过再审以及其他程序纠正错误裁判,使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的,自当别论。如果通过这些程序仍然无法挽回被侵权人的损失,检察机关应当向受害人释明虚假诉讼的性质及通过诉讼挽回损失的方法。对通过起诉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依照职权支持起诉,帮助被侵权人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检 : 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最高检:2022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8900余件202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参加最高检厅长系列网络访谈时表示,2022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6.6万余件,审查后提出抗诉410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900余件。2022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8900余件,其中,提出抗诉120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700余件。
冯小光说,过去一年,第六检察厅积极贯彻落实精准监督这一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理念,着力提升监督品质。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持续优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2022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6.6万余件,审查后提出抗诉410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900余件。此外,最高检第六检察厅积极引导全国民事检察部门发挥监督职能,着力强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合同类、劳动争议等领域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办理,一年来,上述领域的办案质效均有大幅提升。
第二,深入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2022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8900余件,其中,提出抗诉120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700余件。工作中,第六检察厅积极指导四川、安徽、辽宁等省份开展相关专项活动,对重大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件挂牌督办,推动工作成效显著。针对新类型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虚假诉讼的新现象和“衍生”问题,最高检组织开展调研,撰写报告,为解决实务中的棘手难题提供了思路。与此同时,还积极融入检察大数据战略,大力推进民事案件虚假诉讼智慧监督系统的运用。
第三,强化民事执行监督。认真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2022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7.7万余件,经审查,提出检察建议6.4万余件。持续推进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建设。
第四,深化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2022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6.3万余件,经审查,提出检察建议5.3万余件。在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中,第六检察厅密切关注“二号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在民事检察条线推广地方先进经验,规范公告送达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实体公正。对一段时间内的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案件数据进行分析,并对依职权监督案件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开展调研,就如何依职权能动履职撰写调研报告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方案,不断深化新时代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工作。
判决生效后的虚假诉讼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且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其中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人证等。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款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指的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