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

张灰灰说事 2023-09-16 12:32:03

以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改革应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直接关系到这最后一道防线是否坚固。司法公正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都必须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平等、正当的理念、精神和原则。坚持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司法机关以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应坚持以下原则。

  以正义为导向。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生命线,是司法工作的方向盘,对司法具有导向作用。一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使每一个公民都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感受到身边实实在在的正义,决不能因为其他利益考量而牺牲个案正义,不能制造冤假错案。二是打击各种有损群众利益的不法行为。对群众报警求助置之不理的、不及时立案的、不按照规定期限审理案件的、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无限期拖延执行的,给予严肃处理直至以渎职罪论处。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不能让普通群众因为打不起官司而使权利受到侵害,让每一个公民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都能够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是坚守清正廉洁。很多不公正案件并非由于法官的业务素质差造成,而是没有坚守住道德底线导致。在现实中,要以制度的形式杜绝因法官不清廉导致的司法不公。五是坚持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显著标志。坚持公开透明办案,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没有藏身之地。

  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尺度。以法律为准绳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一是坚持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标准,司法人员应依据法律判案,坚决抵制和排除法外的权力、舆论、情感、利益等多方面干扰,以法律判定案件的是非曲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就要排除各种法外力量对依法判案的干预,使“以法律为准绳”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二是把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贯穿于办理案件全过程。坚决杜绝违法办案和越权办案,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性案件,区分合法与违法、违法与犯罪、轻罪与重罪等情况,作出公正合理且具有可接受性的判决。三是规范自由裁量权,严防超出现有法律框架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加强判决书说理,推动判决书公开,提高法官依法办案的紧迫性和自觉性。

  以事实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指司法机关判决案件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一是把弄清楚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唯一根据,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二是合法获取证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三是排除非法证据,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具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保护好举报和提供案件线索的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必须进行严惩。四是注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获取可靠证据。对刑讯逼供和钓鱼执法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坚持公正司法 维护公平正义

  要想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就必须贯彻司法为民、司法为公的理念。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专题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把依法治国理念贯彻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公平正义,国之基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党的十八大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要求“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强调“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抓好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依法纠正一批重大冤假错案,扎实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良法善治成为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显著提升。

  平出于公,公出于道。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坚持公正司法, 维护公平正义,必须要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权运行、继续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解决好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唯有一系列举措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才能不断夯实,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司法只有更高效更透明便捷地实现公平正义,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才能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必须要始终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切实实施民法典,织密民生司法保障网,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推动解决群众关注的难点堵点问题;依法妥善处理涉民生案件,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切实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守护公平正义永远在路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我国未来发展蓝图,明确提出“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的历史任务。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务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官的庭审中立

  公正审理的基础是法官不应带有任何预设偏袒的立场,以中立无偏的态度方式组织和驾驭庭审,公正地引导双方提出诉讼请求、展示案件证据并提出各方的抗辩意见。

  法官作为裁判者,要通过公开审理对案件作出及时、公正的判决。这既是国家对于法官职业的职责设定,也是社会大众对法官的期望所在。法官作为与涉诉事件缺乏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介入案件裁判,直接决定意义的裁判基础就是开庭审理。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案件的庭审都是公开进行的。但无论是否采取公开庭审,法官都应当在庭审中,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则程序,进行公正审理,此间的公正审理的基础是法官不应带有任何预设偏袒的立场,以中立无偏的态度方式组织和驾驭庭审,公正地引导双方提出诉讼请求、展示案件证据并提出各方的抗辩意见。由此法官(或合议庭)对涉案两造的争讼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了解和评判,从而做出裁判。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庭审中立性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在刑事审判中更是因“呼格吉勒图”等冤假错案的存在广受诟病。

  综观近年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其重要原因不只是发生在法院审判阶段,主要起因在于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和证据认定环节。但之所以诉讼程序需要设定法院审判以及刑事辩护职能,其中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以公开的庭审刑事向被告人展示指控罪行,并允许被告人委托律师等辩护人(重大、有影响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以平等的方式向法庭提出事实证据等可能导致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公诉人承担对被告人有罪及判处相应刑罚的全部举证责任,且公诉方的举证指控应达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一证明标准经由《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案列入法典规定,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大进步。

  但实践中,这一“高标准”的实施不仅给刑事侦查、起诉工作带来了挑战,也给主持庭审的法官带来了诸多“麻烦”——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复杂的证据,一一列举展示全案证据,并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将对庭审的时间、效率以及法官审查证据特别是对于新证据、新证人的提出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等涉及法官裁量的事项,既增加了裁决数量又增加了裁判难度。在传统思维“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的理念下使得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抗辩往往得不到有效回应。甚至对于“刑讯逼供”等涉及非法证据的抗辩理由在公诉人以简单粗暴方式轻率回应或否定后,法官往往不能公平理性地要求公诉人予以合理举证回应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标准,对公诉人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进行严肃的警告。反而在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合理怀疑的质证意见得不到公诉人合理回应的情况下再次重申质疑,经常被法官简单粗暴的方式予以否定。法官这种对于被告人、辩护人的粗暴压制的庭审行为实际上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使得法官失去了公正的中立地位,在实际审判效果上大打折扣,甚至造成影响恶劣的“冤假错案”。

  通过总结既往的审判实践,应当正确面对法官庭审的中立性公正的保障。法官可以通过庭前证据交换使得诉讼双方在开庭之前就可以获得对案件证据材料的掌握,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提示说明,对于案件的争议焦点予以明确。对于公诉方,要求必须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庭审中认真展开“量刑辩论”环节,将代表国家的公诉职能依法明确化,并在归纳案件庭审争点后,要求案件控辩双方围绕争点展开针对性论辩,对于被告人、辩护人的抗辩要求公诉人予以必要的回应,将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在庭审中予以程序明确化,防止公诉人“懒诉”、“赖诉”情况的发生。通过定罪、量刑两个环节的充分抗辩,严格要求公诉方的指控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既是履行法典的规范又是保障司法尊严的必然要求,更是树立法官审判权威不可或缺的公开程序。

  这种程序保障已经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得以规定,但法典修正后法官的习惯做法和执法理念还须及时跟进。法官保持中立,依法提高对公诉人的庭审要求,不是引发法官对作为公诉人的“敌对”,而是对公诉人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认真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履行公诉义务并由此倒逼提高“公诉审查标准”进而倒逼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树立公诉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高标准高要求的办案意识。由此可见,法官的庭审中立,不仅是保障法官公平审理的程序,还是促进公诉人员和侦查人员自觉遵守法定证据证明标准,提高办案意识,确保办案质量的一大“金规铁律”。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保持中立原则,是否是公平公正司法的体现?

《法官法》第二条规定 :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庭审中,法官的基本职责首先是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上称之为事实审,其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

这一职责要求法官必须当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发言,根据庭外的调查取证和庭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每一个事实和情节,尽可能地恢复案件事实,诉讼活动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即体现在此。

审判活动即使审和判的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审判中查清案件事实是审判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因此查清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官的首要职责。

其次,法官的基本职责是正 确适用法律。司法上称之为法律审,其基本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在案件事实查清楚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判断案件应该适用的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该是独立的,他作为裁判的标准只能是案件事实,而不能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

也就是说,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要受到法律的支配,严格依法判决。一个判决是否合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审判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是否针对特定的客观的事实而正确地援引并解释法律。

最后,法官必须依靠案件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范作出合理判决。选定要适用的法律之后,其适用程度必须恰当。在刑法中称为量刑。定罪是前提,在一种罪名下选择适当的量刑幅度一般需要依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个环节要求法官不偏不倚地作出合理的判决。

法官作为审判机关的工作主体,对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和相关情况需要进行明确的认定,在司法认定上处于非常优先的等级。法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判罚,另外,还需要听取双方辩护人对案件法律适用上的建议,以作出合法合理的判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对于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在以往的案例中有的依职权调查收集了,但绝大部分都没有调查收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便做出合理裁判是尽职尽责的。因为,没有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的裁判就有可能是错误的裁判。

查明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倘若在人民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就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准则。

对于应当经过质证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倘若当事人没有质证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对应当经过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律流程进行质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减少诉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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