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司法改革不再是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管理制度或者司法技术的小改小革,而是国家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且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关键步骤。司改后,法院包括三类人: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员额法官就是判决书上署名的审判长、审判员。
司法辅助人员就是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助理、书记员。
司法行政人员就是法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简单说,上述三类人员可以相互转换,但是入额必须遴选,一般从司法辅助人员中遴选。
理论上,司法辅助人员特别是法官助理的出路就是成为员额法官,当然也可以在法官助理的岗位上晋级。
实践中,司法辅助人员又分为大致两种身份,一种是中央政法编,也就是公务员,还有一种主要是聘用制的书记员和法官助理。
竞业限制的话,都是终身不能在本院代理诉讼,且两年内不能作为律师代理任何诉讼。聘用制书记员的话目前操作中没有听说有竞业限制,但理论上都应该受竞业限制。
一、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需要回避吗?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存在法定情形的需要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审判辅助人员包括哪些?法院的审判辅助职位主要有书记员,法警;其他辅助人员还有财会人员、驾驶员、保管员等。
书记员的职责是在法官的指导下,作好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的准备、记录、整理、草拟等工作。法警的职责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负责法庭开庭秩序的维持与安全保卫、负责对刑事案件被告的提押、看管、送解,负责按照法院的相关决定对有关人员实施拘传、拘留。
三、法庭审判人员的组成有哪些?1、审判长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 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2、审判员
审判员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的法官。
《法官法》第2条给出法官的定义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审判员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员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审判员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第二种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的,又称助理审判员。
3、人民陪审员
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参加案件评议。 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书记员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5、法警
在我国,类似于法警、书记官等都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即使是雇员制,但只要参与法院的审理活动,就必须要在各方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审判辅助人员跟案件有特定关系,却没有进行回避,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有问题的。
人民日报 : 避免法官“一条腿走路”书记员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疏漏出错,法官就得“一条腿走路”,相应的审判程序、审判工作都将难以开展和完成,直接导致司法公正成为“瘸腿”。
书记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是法院庭审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但长期以来,书记员队伍建设滞后,法官与书记员“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格局对审判工作造成掣肘。
书记员是审判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承担的工作是整个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环节,如果形象地把法院比作人体,那么书记员和法官就是“两条腿”。法官居中裁判、定分止争,是公众眼里社会正义的“化身”,然而这种“光鲜”背后,须臾离不开书记员岗位的审判辅助性、基础性工作,文书送达、开庭记录、卷宗装订……书记员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疏漏出错,法官就得“一条腿走路”,相应的审判程序、审判工作都将难以开展和完成,直接导致司法公正成为“瘸腿”。
但毋庸讳言,长期以来许多法院尤其基层法院,书记员入职门槛低,缺乏其他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障,这与书记员工作的繁重性、重要性并不匹配,导致许多书记员既不能安心本职工作,又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普遍把书记员岗位当作“跳板”,使得书记员队伍不稳、流动频繁,很难与法官形成良好工作默契,高效完成书记员工作任务,影响到审判质量。
有鉴于此,法院抓住审判人员分类改革契机,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进行试点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社会化招录、专业化培训、序列化管理、职业化保障”的思路,逐步建立完善书记员招录聘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职务序列、职业保障等管理制度。这些措施不但很好提升了书记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稳定了“军心”,也让法官们有了更多得力助手,更能集中精力办案子,带来了审判绩效的显著提升。
更重要的,随着当前加快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官比例将缩减,书记员管理走社会化、聘用制道路,并通过专业培训、职业保障,做好单独序列管理,让这支队伍留得住、用得好,端稳端好职业“饭碗”,成为法官的真正得力助手,让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事本职工作,这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唯此,才能有效解决“案多人少”困境,有效保障审判执行工作质量,避免司法公正“瘸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因此,需要法院院长起到监督作用,庭长及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履行职能,做到公平公正司法,书记员能够如实记录案件过程,不懈努力,一定会实现司法公正。
翻开近些年公开资料会发现,法院、检察院书记员被追究纪监、刑事责任的,已经不是个例1、2022年9月,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陇西县法院福星人民法庭书记员李某樾涉嫌严重违法,正接受监察调查。公开资料显示,李松樾, 1991年2月出生,2014年3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先后在该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福星人民法庭任书记员。
2、2022年8月,百色纪检监察网通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三级书记员欧阳兆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3、2021年12月,“上观新闻”报道,黑龙江绥化市庆安县孙女士称,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丈夫吕某涉刑案件中,检察院工作人员丛某多次私下登门拜访,向自己索要3万元“打点费”,称通过内部打点“少判刑”。经孙女士举报,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对此书面回应:涉事人员丛某系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因违反工作纪律,现已予以解聘。
4、2021年9月,“大众网济宁”报道,济宁市汶上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渠修昌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监委监察调查。同期的被报道还有,烟台市莱阳市法院执行局书记员刘保平,2019年中秋节前后,在负责办理一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收受案件执行申请人给予的礼品,请其在案件执行上予以照顾。同时,刘保平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1年5月,刘宝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这样的案例近年公开通报的还有很多(相信没有公开通报的更多),就不一一列举了。尽管以上通报都是书记员被查的通报,并未见什么具体原因被查,但从纪监立案来看,要么是受贿行贿,要么是贪污侵占。
1、公开案例 重庆市万州区法院(2020)渝0101刑初95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 1988年1月出生的(大学本科文化),原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黄某龙,利用其从事案件整理、归档、代领代缴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工作便利,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间,将应该上缴给财政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案款共计108多万元,从法院案款专用账户上代领出侵吞,被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3、2022年2月,“北京青年报”报道, 90后出生的、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的、内蒙古阿拉善右旗法院原书记员卢某,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为了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将他人涉嫌犯罪的2块名牌手表从刑事审判庭档案柜内拿出,先后4次在典当公司典当并赎回,最终将2块手表窃出出卖,并将获得的赃款全部用于偿还赌债和个人消费。一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婺检二部刑诉〔2020〕3084号起诉书指控, 1992年出生的、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义乌市法院执行局书记员龚某甲,2013年11月至2020年11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226.8万元,个人实际所得158.9万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要做以下的工作:
(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3)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读法庭规则;
(5)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6)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违背公平公正。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书记员受利益驱使,或是同别人串通,受他人指使,在庭审过程中缩减、伪造庭审笔录,对于当事人主张及关键陈述未做记录,对于程序上的流程做似是而非的记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他当然会影响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