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各民事审判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裁判观点汇编

张灰灰说事 2023-09-16 12:32:05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依照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同诉讼阶段,证据的内涵不同。在起诉阶段,只要与案件事实有表面联系的材料都可能被认为是证据。而随着诉讼的深入,原来被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可能会被逐步剔除,原来并不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又在不断加入。因此,诉讼证据只有根据裁判的需要认识它、理解它,才具有法律意义。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裁判证据是指最终能够被法官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一般而言,法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件,也就是裁判证据的属性。

(1)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其为虚假,便可认定其真实性。

(2)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它是由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3)证据的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 :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各民事审判庭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裁判观点汇编

01、证据交换及质证,可由合议庭一员法官主持——再审申请人山西怡丰大厦有限公司、山西桃园纺织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山西海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045号

在司法实务中,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案件复杂程度不断增加,当事人不断提交新的证据或者反驳证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每一个证据,都要求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到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变得越来越困难。因而,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对部分证据或者庭前证据交换,由合议庭一名审判员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的工作方式。针对这种工作方式,曾有当事人在其败诉后提出属于程序违法,曾经也有别检察机关认为这种情况构成程序违法,并以此作为提起抗诉的理由之一。最高法院在该裁判案例的说理中认为,这种情况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02、当事人因自身管理不当导致逾期提供重要证据而被采纳的,法院可作出罚款决定——复议申请人兰州农商银行金城支行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罚款决定申请复议案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司惩复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03、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属于伪造证据——云南天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

民事伪造证据的认定标准是:

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客观上表现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原告主张大额现金借款而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合理说明的,原告的证据须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再审申请人屈东森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福瑞德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279号

所谓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2、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由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理由有四:

第一,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助于消除法院对案件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

第二,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可以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规则,结合案情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裁量。

第三,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能动性,同时亦能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第四,有助于民事关系的及时稳定。如果将证明的标准定得过高,会导致真伪不明案件的增多,使许多民事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相关的民事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注意的事项在审判实务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运用时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

(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

(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

(4)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

(5)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05、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解某芳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华及一审被告郭某刚、张某明、孟某胜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5106号

当事人针对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申请再审,实际系担心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会影响其他将来针对其相关诉讼的结果。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该认定对本案结果并无任何影响,不属于对本案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基本事实。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虽具有免证性,却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06、未经对方同意的公共场所录音,可以作为证据采信——申诉人张文武与被申诉人陈志雄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5)民提字第212号

如果偷偷录音,本身对被录音者的合法权益并无侵害,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实践中,偷听偷录的证据通常会被认定合法,但窃听窃录的证据会被认定违法并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07、证据规则已改,法院不再主动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上诉人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薛明浩、薛茂林、张福英、宋树真合同纠纷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948号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其次,委托他人代为诉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再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最后,变更讼请求有禁止性条件。

第一,不得变更请求基础。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当保持请求基础同一性。

第二,诉讼请求的变更不得明显迟延诉讼程序。诉讼请求的变更要保护原告利益,也要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 :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又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可见,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出现在庭审阶段,但一般限于原告主张错误、人民法院予以释明的情况。

08、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09、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河南浙商城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通许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517号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意接受某商公司补充的证据并就其调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10、测谎的形式及内容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民事诉讼中合法的证据形式——再审申请人徐州清华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慧、徐州市青山蒜业有限公司、徐州市宝树木业有限公司、谢青山、韩召苹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申3600号

关于是否应以测谎方式查明案件事实的问题。因测谎的形式及内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诉讼中合法的证据形式,故原审法院未采取该形式调查案件事实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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