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人民法院无接触交通事故裁判观点

张灰灰说事 2023-09-16 11:19:04

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 “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改)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从主体上说,引起交通事故的必须是道路上的车辆。

2.从交通事故发生场所看,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

3.从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看,是过错或意外。其中过错指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意外则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道路本身的通行状况等因素。

4.从损害结果上看,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5.从因果关系上看,过错或意外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有些交通事故中,车辆虽然与行人未直接接触,但并不代表没有过失。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中,应当谨慎小心,善尽注意义务。如果驾驶员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驾驶员就应当承担责任。

一、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判断基准

有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碰撞也要承担责任,这不公平。这样下去,驾驶员随时面临被讹诈的危险,不敢开车了。那么,在无碰撞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是否需要把握几个要点是当下司机们最关心的问题。

1、对周围环境是否造成高度危险状态

这要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车速、天气状况、车辆状况等方面考察。时间指的是白天还是夜里?天气状况指的是晴天还是阴天?可见度达到多少米?主要考虑车辆或行人的可视状况。场所指的是道路及附近的空间状况,如道路的宽窄、是否平坦、是否有障碍物等。车速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是高速还是一般的道路、乡间小路等。这些道路要求的速度是不一样的。有的有要求,有的则没有具体的规定。车辆状况指的是小汽车、大货车、小货车还是客货车、农用车等,是否存在超高超宽等违法行为等。只有综合以上因素,才能最终确定车辆对周围环境是否构成危险。

2、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特殊情况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要结合当事人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或特殊体质,则相应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如受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病,加上车辆的喇叭声音太大,使其受到惊吓,诱发心脏病。这种情况,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会减轻。另外,如果受害人违章在先,也会减轻对方的责任。由于交通事故案件千差万别,无法列举出各种情形。

3、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人们习惯上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在侵权法上,不管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都可能引起责任的承担。但在保险法上,强调直接原因,即近因。间接原因不是近因,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必须结合近因的理论,作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这体现了侵权法的因果关系与保险法因果关系的区别。

4、是否存在紧急避险的情况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结合实际案例及法规要求,非接触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如下:

1、没有过错方,则无人有责;

2、一方当事人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一方肇事后逃逸、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况的负全责);

3、多方过错,按照过错大小承担主次责任。

交管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案例 一 ——

车辆之间没有碰撞接触

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有一种交通事故

叫“无接触交通事故”

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让咱们从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说起

——

敖某驾驶小车左转

正巧一电动车直行而来

眼看就要撞上了

电动车急忙转向避险

但转弯儿角度过大侧翻倒地

骑电动车的付某腿部骨折

过程中两车并未发生接触

民警到场后经调查

认定小车驾驶人左转弯未让直行

与电动车侧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电动车驾驶人

未按规定道路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检察官说法 :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

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

一种交通事故形态

叫“无接触交通事故”

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导致交通事故。

二、“非接触交通事故”如何来划分责任?

对于“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取决于驾驶人有没有过错行为,过错行为是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受伤最多的是两轮摩托车或者电动车驾驶人。当然,如果骑车人存在违法驶入行为,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三、如果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没下车查看就离开,会成肇事逃逸吗?

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双方没有直接性的碰撞,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影响到他人正常行驶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发生无接触事故,一定要留在现场协助处理,若认为没有碰到就私自离开,很容易会被交警定性为肇事逃逸,受伤者是能够以肇事逃逸的名义要求车主赔偿的。而未下车查看就离开的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会直接拒赔的。

四、遇到此类事故,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

把车停下来打交警电话,让交警出具一份责任认定书,再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无接触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车不规范 岂止两行泪

最后再提醒一下大家

行经路口请务必减速慢行

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遵纪守法、文明行车!

案例二 ——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事故双方张某、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张某应赔偿陈某事故损失的50%。

  2022年5月,张某驾驶小轿车在某道路由东向南行驶时,遇陈某驾驶摩托车沿该道路由南向北行驶。陈某因避让张某车辆,遂与路旁树木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陈某受伤。当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后陈某住院治疗,要求张某及张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二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主体均认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原因,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故陈某将张某、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二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以上主体赔偿陈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张某辩称,其开车只是与陈某存在时空交集,并未与陈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与其无关。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二辩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且未认定发生碰撞,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槐荫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有全部证据可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均与张某驾驶小轿车从辅道转入主道的时间、地点相同,张某由东向南转弯,陈某由南向北直行。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危险性较大,当其驶入主道时,客观上对驾驶摩托车的陈某造成了危险。陈某在紧急情况下为避让车辆而撞到路边树木,虽两车未接触,但陈某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张某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张某应赔偿陈某事故损失的50%。

  核定完各项损失后,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先由保险公司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费用,根据张某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计算,由保险公司二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按50%赔偿陈某诉讼保全费及鉴定费。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无接触式”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往往难以认定,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定并且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五、未接触交通事故构成肇事逃逸的,应当受到惩罚

只要明知自己发生肇事行为而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现场,不管接触不接触都是肇事逃逸,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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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灰灰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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