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余姚法院公布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张灰灰说事 2023-09-16 12:32:03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认定虚假诉讼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

一、行为方式

1、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

2、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3、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4、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

5、而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不作为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

6、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

二、发生领域

1、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

2、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

3、行为人除了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可能利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这在本质上也是对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样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按照虚假诉讼行为论处。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另外,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 :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行为人除了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可能利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在本质上也是对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样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按照虚假诉讼行为论处。

虚假诉讼的罪与罚 :

刑法主要是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有的人可能会通过虚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某些不法利益。为了规制虚假诉讼的行为,法律规定了虚假诉讼罪,来惩罚虚假诉讼人的犯罪行为,以维护司法管理秩序。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庭审中往往会将故意犯罪辩解为过失犯罪,或者辩解为主观上无犯罪意图。

对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是继续认定自首情节,还是认定其是在翻供,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的问题。翻供是为了逃脱罪责,是犯罪分子在没有任何法律、事实、证据方面的依据时否定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如果翻供,就会丧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要件,从而不能成立自首。但这里需将正当辩解和翻供区别开来,正当辩解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犯罪情节、定罪量刑的证据等发表看法,而非否定其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与翻供有着本质的区别。

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有以下作用:

1、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实现;

2、有助于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

3、司法实践的需要。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有损司法权威。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拟增加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这一原则,体现了立法者顺应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中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同时保障了正常的审判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浙江省宁波市余姚法院公布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宁波余姚法院持续深化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坚决落实最高法院、浙江省高院、宁波中院关于惩治虚假诉讼的决策部署,切实响应余姚人大对法院打击虚假诉讼工作要求,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维护了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近日,余姚法院向社会公布了该院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旨在让公众了解虚假诉讼,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参与诉讼。同时,向每一位诉讼参与人警示: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行使诉讼权利和不正当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隐瞒预扣利息及部分利息已支付事实——叶某不诚信诉讼被罚款1万元

在起诉归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的民间借贷一案中,叶某隐瞒了出借款项时预扣利息4000元,以及被告已归还利息8000元的事实。庭审中,面对被告的抗辩及提交的证据,叶某当庭承认上述事实。叶某在起诉时对借款利息的支付作虚假陈述,扰乱了法庭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法院依法对叶某罚款1万元。

案例二:以商业往来账目虚构借款——黄某不诚信诉讼被罚款3万元

黄某起诉归还借款40万元一案中,法官在向多家银行调取了300余条原被告之间的交易明细后发现,双方有相关商业往来,资金流水繁杂,而且在黄某诉称的借款当日双方有多笔款项往来,一来一回都是同样的数目,对此黄某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因黄某未尽到如实陈述义务,故意隐瞒客观事实,法院依法对黄某罚款3万元。

案例三:借名起诉、虚增借款金额、隐瞒还款事实——方某、杨某等4人不诚信诉讼被罚款

郑某因未按期归还借款,被方某、杨某等4人分别起诉至法院。因郑某下落不明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4人的诉讼请求。执行阶段,郑某反映4起案件存在虚假诉讼情况。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发现4人存在借名起诉、虚增借款金额、隐瞒还款事实等不诚信诉讼行为,遂依法作出判决,并分别对4人处以1万元至4.5万元不等罚款。

案例四:假借买卖之名追讨款项——杜某某、张某某不诚信诉讼被罚款、拘留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杜某某及代理人张某某诉称,在被告网店购物未收到货品,要求被告退款并赔偿三倍货款金额。法官调查发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上百次的交易记录。被告承认在创业之初曾聘原告杜某某为其刷单,但未支付相应报酬。考虑到“刷单”是违法行为,杜某某和张某某策划炮制了这一起假借买卖之名追讨款项的官司。原告杜某某、代理人张某某因其不诚信诉讼行为,分别被罚款5万元、拘留15日。

案例五:伪造借条、虚构借款——顾某不诚信诉讼被司法拘留十日

在一起民间借贷诉讼中,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2010年出借的15万元借款,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借条及相应流水。因被告坚决否认借款,法官对案件事实存疑并多次询问原被告,顾某最终承认15万元借款系重复起诉。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顾某因伪造借条,虚构借款事实,被法院司法拘留十日。

案例六:签订虚高借条、虚增贷款金额提前诉讼索取非法债务——沈某、章某、张某诈骗罪案

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查明原告张某存在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形成虚假债权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立即将该线索移送公安立案,并牵出一个“套路贷”犯罪团伙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章某通过采用收劝“砍头息、家访费”等高额费用,签订虚高借条,虚增贷款金额,张某利用虚高金额借条提起民事诉讼索取非法债务等方式进行“套路贷”犯罪,依法判决沈某、章某、张某三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七:伪造工资款意图参与法院执行分配——浙江某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伪造证据罪案

在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中,被告浙江某设备公司与部分原告合谋,将借款恶意伪造成工资款,意图参与法院执行款分配,最终被告被法院罚款5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魏某被司法拘留15日,被告的全部案件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被移送公安侦查。魏某涉帮助伪造证据罪案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魏某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八:串通企业提供虚假工程造价结算等证据材料——余姚某开发公司不诚信诉讼被罚款10万元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余姚某开发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0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项目清单、工程量及造价单,但法院调查发现工程的承建单位宁波某建设公司2017年才成立,但涉案工程是2006年施工。原告向法庭承认,涉案工程是原告发包给案外人徐某施工,因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程款也是现金付清,为了向被告追索相关建设工程款,于是与案外人徐某合谋找到了具有建筑资质的宁波某建设公司,该公司在未实际施工的背景下出具了上述材料。针对原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例九: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孙某甲、孙某乙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案

在3起民事案件中,被告孙某甲与案外人孙某乙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对账单、欠条、借据等方式,以包某、宁波慈溪某电器公司名义起诉至法院,企图通过诉讼、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最终,孙某甲、孙某乙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包某、慈溪某电器公司因不诚信诉讼被分别罚款5万元。

案例十:虚增修理费瓜分夫妻共同财产——魏某不诚信诉讼被罚款5万元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诉请法院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一辆轿车,被告魏某提出此前因车辆严重受损花费维修费17万元,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扣除该笔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汽车维修公司被举报偷税漏税,并牵扯出被告魏某与汽车维修公司共谋虚增修理费用的事实。法院对魏某虚假陈述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款 :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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