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三法官受贿,64名律师涉案,司法公正沦为哪般

张灰灰说事 2023-09-22 13:23:00

法官,是民刑案件中的裁判员;律师,是案件诉讼中的运动员……一方以法律为天平,衡量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定罪量刑,分辩是非,查明事实真相,务求达到公正;一方以法律为盾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辩护,务求罚无过当。可是,在最近的司法反腐斗争中,查处坏种法官违法违纪之时,却爆出了一批律师行贿法官并获取审判利益的案件。法官与律师,就像合伙做生意,双方居然结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

2021年,济南市中院三名法官受贿被查,没想到拔出萝卜带出泥,居然有64名律师涉嫌向法官行贿

济南市中院原副院长孙永一,从1996年春节前到2020年4月,在济南市中院、平阴县法院的多个岗位上,多次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49万余元。向孙永一行贿的50人里,有24名是执业律师,另有5人是公司法务和法律顾问、商标专利代理人等法律工作者。这些人的贿赂金额达300万元。

济南市中院法官乔旭晓,2008年9月到2020年4月,受贿112万元;法官戴伍建,2005年6月到2020年4月,受贿137万多元。向乔旭晓行贿的人中,包括24名律师;向戴伍建行贿的人中,包括16名律师。

这些向法官行贿的律师,在当地的律师界中,多是有名有号的人物,位高权重,影响不小。譬如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新,济南市中院三位法官的行贿律师中就都有他的名字,而且是数额最大的。李建新除了担任律所主任,还是济南市政协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保险委员会主任,此外还有济南市政府第二届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等一堆荣誉称号。这样知名律师,投入到行贿法官的律师行列中,可见司法领域的腐败有多么严重,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交易有多么的普遍!

这些行贿的律师当中,有的人曾在济南市中院任过职,譬如律师王明华,2003年到2015年,就在济南市中院担任民二庭副庭长;而有的行贿法官的律师,则是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做律师,行贿担任法官的学子,与法官进行利益勾兑。

济南市中院的这三位受贿法官,收了律师送来的银子,自然投桃报李,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在案件办理中、干预过问案件、介绍案源等方面予以回报。有的时候,律师也承担起为一些企业居间请托的角色。比如,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静请托法官孙永一,在润华集团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随后,孙永一收受陈静替该公司董事长转送的10万元。就这样,一些律师从法律工作者沦为案件掮客与行贿的二传手。

律师行贿法官,法官权力寻租,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侵蚀了审判的公正性。

《河南商报》报道: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孙永一及法官乔绪晓、戴伍建三人受贿被查。不料还发现有64名律师曾向这三位法官行贿,仅向原副院长孙永一行贿的就多达24人。

当事人打官司请律师,这是普通人人都知道的一个常识。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请律师的目的是希望律师能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在法庭上正确陈述自己的诉求,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与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正常关系,一般处于相互制约的博弈状态。但是,这种秩序,近年来正在被司法腐败的病毒所践踏,律师行贿法官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从历年来媒体报道的相关案件中可以看出,律师行贿法官的非正常现象,已经由零散、独立的单个现象,发展成为律师群体潜规则。2020年,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受贿案的判决显示,在37名行贿人中,竟有18位知名律师行贿。张家慧案件才过去一年多,这个的行贿纪录很快就被济南市打破了。济南市中院的三起法官受贿案,竟有64名律师向法官行贿,仅向济南市中院原副院长孙永一行贿的律师就多达24人,远超海南省高院张家慧案中的18人。

根据目前曝光的众多案例,甚至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在每一起法官受贿的案件中,都有律师行贿的身影。那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律师要去行贿法官呢?这里面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在作怪,在律师队伍中有这样一种错误思潮:即认为律师无对错,律师的起源和天性就是维护私权的。也就是只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则是公权力的责任和义务。这种错误观点狭隘地把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完全对立起来。于是,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时候,便不择手段,包括向法官行贿。殊不知这种以违法手段有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权益,已然是失去了公平正义。作为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固然没错,但无论民事、还是刑事,律师都应该对自己当事人的权益从道德和法律上进行价值评价,防止颠倒黑白,是非不分地去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不矛盾,这是一个辩证统一的关系。失去了公平正义的基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

律师以打赢官司为终极目标无可厚非,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同时,也为自己获得丰厚的报酬,这也是合理合法的。对律师行贿法官现象的产生,客观地说,板子也不能全打在律师的屁股上,与法院系统的司法腐败是密切相关的。大家知道,法官在法庭上具有自由裁量权,司法腐败的主要途径就是以案谋私。受贿者具有强势的天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决定着判决的天平倾向哪边。如果法官不能秉持公平正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裁决,那么,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面前,律师的辩护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从海南省高院的张家慧受贿案,到济南市中院的孙永一受贿案,还有此前的湖北省宜昌市中院腐败案、武汉市中院腐败案及安徽省阜阳市中院腐败案等,无不都是法官在收受贿赂后与律师结成利益同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律师在案件办理等事件上提供方便。

行贿与受贿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法官与律师都是国家法律的践行者。律师无论是主动行贿,还是被动行贿,都是对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五)项中,还明确了行贿罪的起点:行贿数额一万以上三万以下,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更有学者指出,律师行贿法官,情况更为严重,其行为还有可能涉及到伪证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

从海南省高院的张家慧案和济南市中院的孙永一等案件看,那些行贿法官的律师,都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有些还担任着地方政府的法律顾问。同时,向法官行贿的律师,也以这类司法精英居多,金额也相对较大。行贿张家慧245万的涂显亚,既是法官出身,又是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并兼任海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新身份则更牛。他除了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之外,还是济南市第十四届政协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保险委员会主任、济南市政府第二届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先后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济南市优秀律师、济南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现在看来,他的这些社会职务和荣誉称号,是不是通过行贿得来的?

无论是教育整顿,还是众多法律法规,这些年来,为何没能遏制住律师行贿法官,反而是这种怪现象愈演愈烈?说到底,一是缺乏健全、透明的审判运行监督机制;二是没有一道有效的制度鸿沟,将律师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隔离开来;三是律师行贿法官的成本太低。网络资料显示,在发达国家,律师行贿法官,官司一律败诉。这种一票否决式的惩戒措施值得借鉴,对那些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在诉讼中牟取利益的律师和诉讼当事人,就是要给予当头棒喝。律师如果和法官结成了利益“同盟”,这样的司法判决,还有何公平正义可言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 禁止律师同法官、检察官不正当交往,确保司法公平公正

2021年11月2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日消息,日前,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两个《意见》的出台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客观要求,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队伍建设,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更好地肩负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职责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结合近年来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新的表现形式,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基础上,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禁止私下接触、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绍案源、禁止利益输送、禁止不当交往、禁止利益勾连等。《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对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发现查处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律师执业监管机制、推动正当接触交往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预警、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法院、检察院要完善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月报告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律师执业监管,加快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律师因不正当接触交往受处罚处分信息,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

  《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作出进一步规范。

一是完善离任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在重申法院、检察院各类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一般性限制规定基础上,对法院、检察院被开除公职人员、辞去公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限制作出具体规定。法院、检察院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相关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二是推动建立“双向预警”机制。明确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和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司法行政机关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和实习登记的审核把关,法院、检察院依托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信息库,加强对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甄别、监管。

三是健全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监管机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核把关。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对从事律师职业的离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法院、检察院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的,要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的监管,对律所接收不符合条件的离任人员到本所执业或工作,或者指派本所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对离任人员违规从业情况开展核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七种违法审判情形将被追责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目标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审判质效逐步提升,但是仍有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甚至出现个别冤假错案。这与审判权运行机制不科学、审判责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

  《意见》共分6部分48条,除目标原则和附则外,分别从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审判责任的前提、基础、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

  《意见》不仅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院庭长应当履行的职责,加强法官履职保障,而且进一步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7种情形。这7种情形分别是: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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