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遭遇的与争议事实无关的,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诉讼风险既不包括争议事实本身的影响,又不包括当事人法律意识和不正之风的影响。
诉讼风险告知书的内容都包括什么?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提起上诉,若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将承担诉讼请求不能的后果。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的,会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4、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被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的后果。
5、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6、不按时出席开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7、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因需公告送达而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并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8、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不退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而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9、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的,会导致债权不能全部实现或对剩余欠款的执行被裁定中止执行,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10、不按时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按规定期限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会导致法院不予执行的后果。
11、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当事人应根据案情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如不及时申请会导致涉案标的物流失或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订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思想,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而推出的一项重大举措。 通知指出,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措施,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避免因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不当而带来不利的裁判后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级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经验、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文本,现予公布。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便民、护民的作用,通知要求: 要注意做好宣传工作。《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中载入的民事诉讼风险,是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不当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不是《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创设的新的民事诉讼风险。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的目的,是使当事人能够慎重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不当而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宣传工作。 要注意做好解释工作。虽然《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中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但还是有一些当事人难以理解的法律术语。为了使当事人正确理解《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条文的准确含义,各级人民法院要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以把司法为民的措施落到实处。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诉讼风险告知书的意义 :
为了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避免因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不当而带来不利的裁判后果,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对每一个当事人起诉立案的同时,会发送“诉讼风险告知书”,是为了让当事人在诉讼的开始阶段就知道诉讼存在风险。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遭遇的与争议事实无关的,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决定官司输赢的关键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而且打官司对程序、证据、期限等要求都十分严格,一旦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要求或者主张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诉讼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诉讼风险,当事人应了解:对民事诉讼需要理性看待,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够通过打官司的途径来解决的,只有在诉讼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官的指引进行,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