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聘制度从制定到实施都离不开机构和官员的参与,而相关决策的实施,即交聘制度的运行模式也是交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王朝涉及交聘制度的机构,多数情况下专职情况少、行使的职能包含交聘方面事务的情况多。专职情况少,意味着职能之间划分并不明确,可能存在同时具有多项交聘职能的情况,有些机构和官员,既具有交聘活动的决策权,又在交聘决策实施的交聘活动中担负重要角色。
金朝的交聘制度的运行也具备了以上的特点。金朝虽然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交聘决策的实施,但在交聘决策实施过程中,也离不开相关机构和官员的参与。这些机构,既有中央机构,也有地方机构,既有纳入金代制度下的常设机构及其官员,也有为应对具体事务所设立的临时机构及其官员。
中央和地方交聘机构与官员交聘决策之后,进入交聘决策实施阶段。金代交聘制度都由哪些机构和官员负责交聘决策的实施,是本章所要讨论的重要内容。
中央负责交聘的机构与官员金朝的制度有一个从勃极烈-孛堇制、三省六部制到一省制的改革过程。金朝初期建立了具有金本民族特色的勃极烈-孛堇制,但是由于对外战争的逐步进行,领土的逐步南扩,金朝下辖民族成分的增多和复杂化,原有的勃极烈-孛堇制度,难以适应领土扩张、民族增多、统治方式各异的新情况,金太宗、金熙宗遂逐步用唐宋以来的三省六部制取代了原来的勃极烈-孛堇制度,海陵时期又裁并三省为一省,由尚书省总揽行政事务。
在海陵改制之前,金国的官制与运行实际上都处于多种制度并存的混杂阶段,到熙宗实行三省制、海陵并三省为一省之后,交聘决策的实施,主要由中书省和尚书省负责。《高丽史·崔均传》记载,甫淳“累迁小府监,尝典制诰,撰贺金主即位表云:‘五马渡江,表晋朝之开新主;六龙御极,符羲易之见大人。’金主兄弟争位,恶其逼。中书省诘云:‘我圣上龙飞,非若晋朝渡江之比,何用此语?’”根据《高丽史》记载,甫淳为崔均子,崔均为高丽仁宗朝进士,历高丽毅宗、明宗朝,死于赵位宠起兵事。
对应金朝应在熙宗、海陵、世宗时期。考察金朝对此交聘文书的不满,当是金朝怀疑甫淳影射金朝兄弟争位,那么,此文书很有可能为海陵即位时期的交聘文书。而中书省为熙宗朝所建,中书省始设于汉代,最初就是皇帝的秘书机构,负责文书、诏令的起草,到了隋唐成为最高政务机关,宋承唐制,亦设中书门下统领全国政务。
海陵于正隆元年(1156年)正式将中书省并入尚书省。那么,在中书省存在期间,也可能曾实际执行过对交聘文书的审定工作,而在中书省省并之后,一切政务归于尚书省,交聘文书的检查也转归于尚书省,由宰执负责,而尚书省亦有“高丽、夏国、回纥译史四人”。
《马侯孝思堂记》记载,“马侯涕泗言曰:‘吾先任恒州府君,以习诸部译语且通其字书,仕为都省掾属。凡使者报聘丽夏,吾先人率在行中’”,“都省”,一般指尚书省,这里,马侯的父亲就是隶属尚书省,所任官职的执掌应包括交聘事务。而考察金国交聘活动实践,交聘文书的审定则归于“有司”。如大定八年,宋国书中有“宝邻”二字,金世宗认为“太涉平易”,遂命“有司”校勘往年交聘文书。“有司”发现大定六年(1166)交聘文书中亦有“宝邻”二字,金世宗“责问六年详读官刘仲渊”,时任右丞的石琚因“预六年详读”,特向世宗请罪。
也就是说,在南宋向金国递交交聘文书前是有检查制度的,“宝邻”二字在检查过程中,相关人员没有检查出来,在详读官朗读时也没有发现问题。金世宗指出“此有司之过,安得一一责宰臣邪?”也就是说,宰执虽然参与检查宋国的交聘文书,但没有发现问题,这不仅仅是宰臣的责任,“有司”也负有责任,世宗遂“诏有司就谕宋臣王瀹,使归告其主,后日国书不得复尔”。
这里的“有司”,似指包括尚书省在内的相关机构。尚书省的最高长官是宰相,但宰相事务繁多,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详细检查每一篇交聘文书,检查交聘文书还应有具体负责的官员,即包括尚书省在内的“有司”的官员,因此,金世宗才说“有司”也应该负有责任。
《金史·完颜纲传》记载,“故事,使夏国者夏人馈赠礼物,视书几道以为多寡。“左司员外郎”为尚书省下辖官职。金代尚书省下设左右司,左司“掌本司奏事,总察吏、户、礼三部受事付事”,右司“掌本司奏事,总察兵、刑、工三部受事付事”。
这则史料称负责交聘文书事务者为左司员外郎孙椿年,说明“左司”也负责具体的交聘事务,而宰臣负责监督。这里,左司员外郎孙椿年没有按照金章宗的命令,在完颜纲出使西夏时“赉三诏”而是“赉一诏”,而宰臣则没有尽到监督之责。章宗不仅认为左司员外郎孙椿年应负责任,宰相也应负有监督之责。
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并不见金国设专门机构处理交聘事务。在交聘实践中金国将交聘事务并入到了礼仪事务之中。根据《金史·百官志》所载尚书省下辖礼部掌“凡礼乐、祭祀、燕享、学校、贡举、仪式、制度、符印、表疏、图书、册命、祥瑞、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医卜、释道、四方使客、诸国进贡、犒劳张设之事”。
这里面明确了“四方使客”之事是由礼部负责。礼部属官有尚书一员、侍郎一员、郎中一员、员外郎和主事二员,在实际的交聘活动中少见这些官职的具体活动。大部分情况在皇帝需要处理交聘事务时提到的都是“有司”,也就是相关机构负责交聘事务。这也符合金国无专职交聘机构的特征。处理交聘事务需要多司联合,“有司”也就是实际参与到交聘礼仪活动中的这些机构与相关官职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