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加王朝初期,伊朗存在三重司法体系。尽管从形式上看,司法体系都源自伊斯兰法,但在现实中司法主体有三种:以乌里玛为主体的伊斯兰法,宗教法院—沙尔作为伊斯兰法的司法机关主要负责处理民事纠纷;由官员执行的世俗法律,世俗法院—乌尔夫作为世俗法的司法机关主要负责审理刑事犯罪;以及流行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
作为部落内部具有一定威望和智慧的长者——里什·萨菲德(简称“白胡子”)专门负责部落社会的法律裁决。里什·萨菲德一般由部落首领指定人选,因此,里什·萨菲德与部落首领的关系十分紧密。
部落民众遇到纠纷时首要诉诸部落习惯法,而不是寻求正规的司法途径。部落习惯法的存在意在强调部落社会的独特性,强化部落社会的凝聚力。对部落社会而言,部落习惯法保证了部落社会的相对和谐稳定,凝聚了成员们的部落认同,但对国家而言,部落习惯法将部落置于国家司法控制范围之外,不利于中央集权。因此,打破部落法律上的自治地位,将部落整合至国家司法管控之内成为统治者的目标。
恺加王朝初期,无论是宗教法院还是世俗法院,之风盛行。不管是处理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纠纷,法庭明面上执行正规的流程和程序,实际上却因贪污受贿而容易依据个人意志随意裁决。“作为听证参与者的乌迪尔和马卡玛·沙格尔德为了获得收入,不惜做伪证。一些宗教法官和听证参与者因贪赃枉法行为而臭名远扬。世俗法庭无非如此。
这一风气在19世纪末叶更盛。“作为首席执行官的乌尔夫法官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制约。司法也变成了分赃制度,恺加家族、部落首领和行政官员,乃至他们的亲属全都成为受益者。”落后的法庭机构不仅违背了法律严肃公正的原则,而且也无益于树立的权威,达到整合部落的目的。鉴于此,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1871年,米尔扎·侯赛因·汗·塞帕萨拉尔将司法部改成包括迪万卡纳、刑事部、调查部、申诉部四个权责分明的部门。在人员任用上,国王将社会精英的主要代表,特别是将忠于王室的贵族和成员纳入法院各部门。除了细化和完善机构职责,各省人民还可以通过制度向中央法院递交书,申诉自己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中央法院的改革增强了王室的权威,塑造了恺加公正无私、赏罚分明的形象。
同年,还对地方省份的司法体系进行改革。1871年,总督成立了地方调查委员会,任命1位部落酋长,1位卡兰塔尔,4位卡达胡达,5位长老和2位秘书,共17名成员主持委员会事务。该委员会除了周一和周五外,其它时间都要开庭审理案件。
1862年,中央在各省设立迪万卡纳,地方迪万卡纳的最高长官由中央委派。中央颁布了有关迪万卡纳的法律条例,该条例规定迪万卡纳或地方总督均可处理民众的民事纠纷;涉及到地方行政长官的案件由迪万卡纳审理;地方总督和其他行政长官负责执行迪万卡纳发布的命令;迪万卡纳有权任命监督官监督地方总督的工作。
通过司法改革,恺加王朝改变了原来各地区独立、分治的司法现象,特别是,通过将部落首领纳入地方司法体系中,中央对地方司法体制的控制得到大大加强。部落内部的纠纷、冲突由传统的部落首领裁决转向现代依照法律条例和程序解决,这导致部落社会习惯法治理模式开始走向崩溃,部落被卷入现代文明发展的洪流。此外,司法改革还凸显了法律的正义和权威,为和全面法制化变革奠定了基础。
土地和税制改革打破部落的割据状态恺加王朝早期,国王将土地分成17—18个税收区,以一个大城市或城镇作为税区的行政中心。国王实行包税制,将征税权出售给各省总督,总督依次将征税权分包给下级。如此一来,确立了包税形式的征税制度。19世纪欧洲旅行者亚特在游记中记载道:“沙阿将王国土地的征税权出售给知名人士,甚至是自己的儿子。这些省级统治者又轮流将征税权出售给下级和其他给予省级总督支持的官员。这个原则从国王延伸到最底层官员,构成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而官员们又通过勒索将负担转移到商人、工匠、农民和部民等普通百姓。”
包税制的推行给百姓带来沉重的负担。正如法国的杰奎斯·德·摩根声称:那些地方领主害怕失去他们的土地,只得通过剥削民众来保持他们的崇高地位。长期以往,地方总督将大量王室土地变成私有土地,直接影响国家税收。特别是,那些距离首都较远,活跃在胡泽斯坦省、锡斯坦—俾路支斯坦省、呼罗珊省的部落,其首领获得了国家授予的包税权。作为地方的统治者,他们通过包税权与国家建立了联系,又通过剥削部民,提升了自身的经济和实力,豢养部落武装,形成了部落割据的经济基础。
部落首领的盘剥加重了部民的负担,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不堪税收重负,许多定居部落逐渐放弃定居生活,被迫离开祖地,转向劫掠的游牧生活。许多村庄遭到破坏,农田无人耕作,部民和村民的矛盾加剧。”国家税收的减少,部落的割据武装严重影响国家的经济和安全。鉴于此,纳赛尔·丁任命首相阿米尔·卡比尔革除此弊端。
重整。原来的财政机构主要是由会计师和抄录员负责管理各省级的财政收支情况,他们有时会协助总督收税。久而久之,部门负责人和地方总督合计隐瞒不报或少报税额,将多余的财富中饱私囊。阿米尔·卡比尔就任首相后,就着手任命新的长,并成立委员会核查财政情况。他还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国家年度收支标准,同时,精简机构人员,裁撤一批吃空饷的官员;降低官员薪俸、制定合理的赋税标准,以减轻财政负担。
改革伊克塔制度。在阿伽·穆罕默德和法特赫统治时期,由于缺乏常备军,国王不得不依靠地方统治者特别是部落首领提供兵源。国王赏赐国有土地给部落,以保证部落军事服务的连续性。后来,部落首领据此占有大片土地,掌握土地所有权,也增加了个人的权力、声望和财富。正如兰姆顿所言:“在恺加王朝,拥有土地的阶级(包括部落可汗)是国家中最强大的力量。”面对部落首领的权力膨胀,阿米尔·卡比尔改变传统的征兵方式,命令各级提供一定数量的士兵,或以等额军饷替代兵源。土地制和征兵制改革改变了由部落首领完全掌控税收和兵源的问题,既稳定了兵源,同时又能扩大税收来源,增加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