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刑事案件:江苏省女子许氏在娘家接客为娼,陪酒卖奸

历史智 2024-07-30 18:30:45

江苏司 依据大清律,奴婢犯有罪行的,其主人殴打致死者,杖一百:没有什么罪行而殴打致死者,或失手杀死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殴打雇工人致其死亡者,杖一百,徒三年; 无故杀死者,绞监候。

此案,道光十一年,江苏省女子许氏因在娘家接客为娼时,花钱买了个婢女李贵女。

后来许氏改过从良不再干皮肉生意,经媒人介绍,嫁与陈村台为妾,婢女李贵女也陪嫁到陈家,两个人也是爱的如胶似漆。

李贵女是一个多嘴多舌的人,到处宣扬许氏从前在娘家接客陪酒之事,陈氏听说后非常气愤,严厉训责李贵女,但李贵女却出言顶撞。

许氏认为李贵女以后还会宣扬此事,坏了自己的名声,怕丈夫休了自己,遂将其勒死。

刑部:之前据该巡抚将许氏依因故杀死无罪奴婢律拟徒,经本部商议因案情未确定,驳回让其重审。

之后,据该巡抚查实前情,并以改过从良的妇女致死之前买的良人之婢女,大清律没有此明文规定,特请示刑部如何处理,等因。

经核查许氏买的婢女李贵女,据该抚查明,实际上是其为娼时买的。

从良之后,因其宣扬自己婚前在娘为娼的事,将其勒死,并无其他原因。

如果许氏系属良家妇女,自然应当以因故殴杀奴婢论。

但许氏买婢女于为娼的时候,而杀死婢女于改过从良之后。开始买良为婢时其为贱人固不得以奴婢论,后从良责殴婢女,自然也不能与良人同等对待。

若是比照因故杀死雇工人拟以绞刑抵命,而李贵女确实系许氏契买的婢女,且恩养已在三年以上,大清律例虽然无治罪明文,也应当从轻减罪问拟,应令巡该抚将许氏比照家长因故杀死雇工人绞刑上从轻拟流放。

许氏买良为贱,后又因恨致毙,情况特殊而又淫暴,应酌情发往各省驻防军队为奴,应令该巡抚快速审拟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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