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刑事案件:和立全纠同和老岱、王纲殴伤胞弟和立和身死一案

历史智 2024-07-19 18:43:18

河抚 咨 和立全纠同和老岱、王纲殴伤出继胞弟和立和身死一案

查律载:同姓近亲属相殴,卑幼犯尊长加一等。

又嘉庆二十二年通行内开,无服亲属共殴案内之余犯,嗣后如系卑幼犯尊长,按伤罪加等。

轻于杖一百者,仍照共殴余人拟以满杖外,如按伤罪,重于杖一百,即各照殴伤本罪加等定拟。

此案,和老岱系已死和立和无服族弟,听纠共殴和立和身死。该犯用铁尺伤人,按伤罪重于杖一百,系卑幼犯尊长,应照凡人凶器伤人近边军罪上加一等,发边远充军。

该省仍照凡关拟以近边充军,系属疎漏,应请交司更正。该犯供系,

在逃之人王纲最后下手伤重,并无证据,仍令照例监候待质。

至和立全起意谋殴,该犯系已死和立和出继胞弟,属至亲,例应照降等服图科罪。

该省将和立全依有服亲属同谋共殴致死,按照服制递加,于凡人原谋流罪上加三等,发边远充军。系照例办理,应请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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