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行业中,医生与医药代表的接触是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然而,这种接触必须在合规的框架内进行,以确保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贪污腐败等不当行为。
2024年以来,辽宁省、湖南省、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等多地发布了医药代表管理的相关通知,本文总结了重点内容,以期对医务人员有所帮助。
“医疗反腐”再升级
多地剑指医药代表!
江西省
5月17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卫生健康委、江西市场监管局公开征求《江西省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
新规旨在规范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强化行业规范与廉洁自律。反馈时间截止至6月20日。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医药代表的备案,以及学术推广活动等从业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是向医务人员传递药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药品,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学术推广活动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登记建档。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建立本医疗机构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对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进行预约接待,对未提前预约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
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代表接触。
医药代表可通过下列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1.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沟通;
2.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3.提供学术资料;
4.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
5.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医药代表在学术推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2.违规参与统计或委托销售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3.对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
4.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
5.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6.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行为。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对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对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医药代表应当暂停授权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并进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确认授权;情节严重的,应当解聘,并删除相关医药代表备案信息。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待医药代表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违规与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接触;
2.违规统计药品的使用量;
3.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给予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4.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直接提供的捐赠、资助、赞助,以及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5.其他禁止性情形。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存在第十七条情形及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据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行刑衔接,对发现存在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信息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湖北省
2月5日,湖北省药品监管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通知》。
明确要求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备案管理;明确医疗机构按“六明确”要求建立接待制度:明确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实行预约管理;明确医疗机构要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并且逐步完善诚信档案。
福建省
2月4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福建省药品监管局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医药代表不得有的7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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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2.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3.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
5.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6.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7.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文件还明确指出,医药代表私下开展业务活动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被发现后,“第1次由医疗机构将情况通报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2次由医疗机构约谈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3次由医疗机构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
湖南省
1月26日,湖南省药品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廉洁诚信守法经营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其中明确,各医药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学术推广和产品销售管理,规范企业医药代表和销售人员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学术推广、产品销售活动,发现医药代表、销售人员违法违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严肃处理。
此外还强调,严禁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假借学术研讨、科研合作、捐赠援助等名义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各种形式在药品、医疗器械研制、注册、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辽宁省
1月18日,辽宁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召开辽宁省医药行业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发布会,发布《辽宁省医药行业医药代表行为准则》,明确了7条医药代表的禁止行为。
1.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2.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3.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
4.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
5.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6.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
7.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
8.不得隐匿药品不良反应;
9.不得违反其他相关法规。
医药代表学术推广
规范化势在必行
“规范的接待管理、监管措施以及划定范围后的学术推广活动形式,有助于让学术活动聚焦于活动本身,更加关注专业性和学术性,提高医疗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和认可。”一位律师表示,“这也有助于促进医疗机构的反腐行动,防止医药代表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之间的不当接触和利益输送,从而减少医疗机构的腐败现象。”
一位外企的医药代表坦言:“现在各项举措对医药代表都提出了高要求及严监管,这会使整个行业更加规范。如果以后医药代表行业就拼学术、拼产品,不去承担销售指标,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划定一个形式范围也让我们心里有数。”
综合整理自江西省药品监管局官网、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等
编辑丨冯熙雯
审核丨卢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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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卫计委设个医药代表科室,负责本辖区医院的医药代表工作。 严禁企业私自设立医药代表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