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离婚后怎么分割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4-06-16 14:39:09

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离婚后分割案例

起诉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市海淀区1单元×号房屋归我所有;2、X某所享有房屋使用权面积由我给予其合理补偿。

事实和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室房屋原为我1996年起承租原所在单位公房,至1999年双方诉讼离婚。199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海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准许双方离婚,并判决上述房屋的南房二间及阳台由我居住使用,北房一间由X某居住使用,客厅、厨房、卫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2000年2月15日,我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我。2000年7月3日,我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前述判决,对房屋的居住使用进行了处理,是在我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对双方在房屋上权益比例的认定,应当作为划分双方对房屋权益的标准。X某辩称,我认为陈某没有理由诉我,诉争房屋是我与陈某在离婚前共同生活居住的地方,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前房子已经买了,只是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9年10月8日海淀法院判决我们离婚,三间卧室中的两间判给了陈某,一间判给了我。离婚后我所有的家具、收藏等个人用品都存放在北屋。现在我马上退休并要回到北京,我必须保留这间房子。我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不卖房。

陈某要求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由其给付X某补偿。X某表示不同意,要求维持现状,由其继续居住使用房屋。经陈某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538.21万元。

本院认为,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与X某离婚时,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手续,故本院仅对诉争房屋的居住使用进行了处理。现诉争房屋产权证已下发,陈某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但(1999)海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中并未认定诉争房屋所有权,陈某要求依据居住使用情况分割诉争房屋的产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X某要求依据生效判决维持居住现状之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诉争房屋系在陈某与X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承租并出资购买,并使用了二人的工龄,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于二人离婚后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证,诉争房屋应由陈某与X某各享有50%的所有权。现陈某表示其具备经济能力给付X某补偿,要求诉争房屋归其所有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依据评估机关的估价结果,并扣除X某应承担房屋补差款的一半即10654.42元后,核算为2680395.58元。判决如下:

判决

陈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X某房屋折价款二百六十八万零三百九十五元五角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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