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消费者购买用于居住的办公房屋,可以排除执行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5-04-27 17:56:27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3940号(2024年9月19日裁定)

最高院:消费者购买用于居住的办公房,可以排除执行案件核心事实与裁判要点梳理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房屋性质与使用情况:

案涉房屋为办公性质,土地用途为商服金融用地(40年产权);房屋内部配备冰箱、洗衣机等生活设施,设置厨房等功能区,实际用于居住。

交易与执行争议:

案外人在查封前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140万元(达合同总价50%);法院查封后,案外人以“消费者”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胜诉;申请执行人(某分行)主张案涉房屋为办公性质,案外人不属消费者,无权排除执行,遂申请再审。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逻辑与依据

争议焦点一:是否构成“商品房消费者”

法院认定: 案涉房屋虽登记为办公性质,但实际配备生活设施,具备居住功能; 案外人名下在本地无其他居住房屋,确以生活居住为目的购买; 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买受人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要件,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争议焦点二:购房款支付是否符合条件

法院认定: 案外人支付140万元(总价50%)至被执行人账户,付款凭证真实有效; 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总价50%”要求。

裁判结果:驳回某分行再审申请,维持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胜诉判决。

三、规则适用与类案启示

“办公房居住化”的执行豁免条件:

实质居住需求:房屋实际具备生活功能(如厨房、卫浴等),且买受人名下在本地无其他住房;买受人需举证居住目的(如水电缴费记录、物业证明等)。交易合规性: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支付价款达合同总价50%以上,且资金流向清晰(如直接支付至开发商账户)。法律适用: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无需审查买受人购房过错(如是否知悉房屋性质);重点考察居住功能与付款比例,弱化房屋登记用途的形式限制。

风险提示:

开发商与购房者: 办公房改造居住存在产权风险,需谨慎评估政策限制与执行隐患; 保留装修证据、居住证明以备未来纠纷。金融机构与债权人: 查封非住宅房产时,需排查实际使用情况,防范买受人以“消费者”身份抗辩执行; 主张排除执行时,可质疑居住真实性或付款合规性(如关联交易、虚假支付)。

(注:本案确立“办公房实际用于居住可参照消费者保护”规则,但需严格满足居住功能与付款条件,避免滥用执行豁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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