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打算种胡萝卜大赚一笔,可是竟全部死了,让我们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杨光是大学毕业生,打算自己创业。他回家了解了一下当地市场,当地的土壤比较适合种胡萝卜,而且外地有很多人都愿意到本地大量采购胡萝卜。
杨光一想,自己家正好有土地,他再承包一些土地,种胡萝卜一定会大赚一笔。
于是他和相邻市的蔬菜批发市场签订了胡萝卜买卖合同,等胡萝卜长到一定大小,杨光将胡萝卜卖给蔬菜批发市场。
就这样,杨光自己家有420亩地,又承包了1000亩地,一共种植了1420亩地。
杨光买了种子和化肥,想等着看出苗情况,再选择买哪种除草剂。
可是村里突然因为一些情况封闭了起来,杨光根本买不到除草剂了,但此时地里已经杂草丛生,胡萝卜苗也被杂草盖住。
而自己也根本找不到人进行人工除草。
这可把杨光急坏了,毕竟自己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一天,杨光听说隔壁种土豆的邻居家仓库里有大量的除草剂,就找到了隔壁邻居于明,杨光和于明说了自己的情况,希望于明能把除草剂卖给他。
于明答应的很爽快,就把自己家仓库的除草剂按照他之前购买的价格原价卖给杨光了。
就在杨光打完除草剂后,意外发生了,自己种的1420亩胡萝卜苗和杂草一起都死了。
这可把杨光气坏了,他觉得是因为打了隔壁邻居家的药才导致胡萝卜死亡的。
杨光找到邻居要求赔偿,邻居说:“我好心帮你,现在有问题了找我,你太没有良心了”
但杨光认为邻居于明没有告诉杨光,这除草剂只适用于土豆,不适用于胡萝卜。
邻居坚决不赔偿一分钱,他认为这些胡萝卜死了,和自己无关。
于是杨光一气之下将邻居于明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610万。那法院会支持他么!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杨光认为,自己种植的胡萝卜就是因为使用于明提供的除草剂才全部死亡的,而自己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加上预期的利润,要求于明赔偿其610万损失。
于明认为,他将除草剂转让给杨光时,没有赚一分钱,而且当时他也提示杨光说一定按照说明书使用,杨光胡萝卜苗都死了和自己无关。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杨光未按照除草剂使用说明使用,导致胡萝卜苗全部灭失,存在过错。
但邻居于明明知杨光种植的是胡萝卜,而自己的除草剂是适用种植土豆的情况下,在向杨光转让除草剂时,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也存在过错。
所以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于明赔偿杨光36.5万元。
判后,杨光和于明均提起了上诉,那二审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二审法院认为,杨光在急需除草剂的情况下,邻居于明出于好意,原价将除草剂转让给杨光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
而杨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邻居于明种植土豆情况下,而决定使用该除草剂,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根据除草剂的包装可以证实,包装上已经写明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剂量等要求和注意事项,而杨光作为大面积种植农作物的人,应当具备基本的农药使用知识。
所以杨光未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导致其种植的胡萝卜大量死亡,其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如果让于明来承担,显然是加重了其作为好意施惠行为人的义务。
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杨光的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本案发生后,有的网友说,不会先小范围适用么,这直接大面积喷洒,太冒险了。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