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楠去拍CT当场把金项链摘了,可是到家后发现金项链丢了,让我们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李健楠最近头部不舒服,就想去拍个CT看看是不是有什么问题。
到了医院,李健楠挂了号,开始排队,到他以后,因为自己带了条金项链,医院的工作人员要求他摘下。
于是,李健楠就把项链放在了外套口袋里,他随手将外套拖了下来,放在了CT室内放患者物品的凳子上。
大约拍了十分钟,结束了,李健楠怕耽误时间,就快速起身,拿着外套出去了。
因为忙着接孩子就把项链的事忘了,当他到家时,突然想起来项链,但他翻了半天,也没有发现自己口袋里的项链。
李健楠心想,完了,一定是当时在CT室着急出去,掉在CT室了。
他赶紧联系了医院的工作人员,但医院的工作人员给他的答复是CT室内并没看到金项链。
李健楠又在车里找了一下,也没有金项链。
他断定一定是落在了CT室了。
但医院一直强调没有金项链。
李健楠就去找医院要求调取CT室内的监控,可是他放衣服的地方正好被仪器挡住,也就是根据监控无法确定金项链是不是丢在了CT室内。
但李健楠认为自己从医院出来后就直接开车去接孩子了,自己的车上也没有,所以一定落在医院了。
但医院却不承认。
李健楠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其3.5万元的金项链,那法院会支持他么!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李健楠认为,自己做CT时,被医生要求将金项链摘了,自己也配合医院摘了,现在金项链丢了,认为是医院的责任,既然CT室内有放患者衣物的凳子,那医院就应当有看管义务。
医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李健楠的项链是在医院丢失的,而且在CT室内放置的凳子只是为了方便患者放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衣物等,医院没有看管义务。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健楠认为自己的金项链是在医院丢失,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且其发现项链丢失的时间与其拍CT的时间相隔2个小时,所以,无法确定其金项链是否在医院丢失。
即使在医院丢失,因为李健楠未向医院缴纳保管费,所以李健楠与医院之间的保管关系应当是无偿的。
而且在医院CT室内凳子后方明确写明了“请保管好个人物品”,所以医院作为无偿保管人对于项链丢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李健楠作为成年人,应当保管好自己的个人物品。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健楠的诉讼请求。
判后,李健楠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个人观点
本案发生后,有的人说,自己的项链自己应当保管好,和别人有什么关系。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