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突然被贴上了封条?
银行账户突然被冻结?
怎么莫名其妙卷入官司中?
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慌!
执行异议为你解决→
01
何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权利因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补救保护制度。
执行异议类型多样,主要包括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异议以及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异议等。
02
执行异议有何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三个案例,一文读懂执行异议!
01 全款买房遭查封的小美
全款买房遭查封 小美异议获支持
小美与小赵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完成购房款支付事项后,小美对房屋重新装修,并搬进房屋内居住。但由于小赵的原因,该房屋迟迟未过户到小美名下。一年后的某天,小美被告知房屋已被查封,才知道小赵现在是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于小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查封了仍登记在小赵名下的房屋。于是,小美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主张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所有权能够排除执行。经查实,在法院查封之前,小美与小赵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向小赵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已在内生活一年有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缴纳了水电燃气等费用,合法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小美提交的证据也表明房屋尚未过户给小美并非由于小美本人的原因。经审查,法院认为小美对房屋的权利可以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通过案外人异议的程序,小美对房屋享有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支持。
京小槌提示
当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权利时,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防止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的情况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账户被封的小张
冻结账户有疑惑 法院释法赢认可
小张向朋友老王借款20万元未还,老王因此将小张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小张应当向原告老王偿还借款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小张仍未履行,老王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小张名下财产后,冻结了小张名下银行账户。小张对此很有疑虑,称被查封的账户是工资收入账户,影响其基本生活,认为法院的查封行为有误,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经查实,小张收入账户虽被冻结,但法院为小张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了生活必需费用。法院审查后,确认冻结该账户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依法向小张进行了释法说理,小张对法院工作表示认可,并表示将积极努力尽快履行完毕还款义务。
京小槌提示
当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官的执行行为存在不当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目的是变更或撤销违法执行行为,纠正执行行为的不当之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03 等待依法继承的小李
老李去世案未了 小李变更得解决
小李的父亲老李因病去世。小李及家人得知老李在法院还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小李遂来到法院,询问这种情况下案件该何去何从。法官告知小李,执行案件并不是直接结束,而是暂时中止,等老李的权利承受人依法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后,案件可以继续执行。于是,小李向执行裁决部门提起变更、追加申请,申请将自己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经审查,老李的配偶是老徐,二人育有一女小李及一子小刚。异议审查过程中,老徐及小刚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老李遗留的这笔债权,同意变更小李为申请执行人。法院最终确认变更小李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通过变更申请执行人,老李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京小槌提示
当第三人因发生法定情形应当成为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时,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执行异议如何申请
时间要求: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三)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进行。
准备材料: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2.相关证据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供稿:丰台法院
编辑:杨士霞 汪希
审核: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