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同判,不是说一定要判得一模一样,毕竟没有完全一样的案件,而是裁判思路要一样,比如责任承担与否、责任承担则承担主体是谁、法律关系怎么确定等。
类案同判才是正常的,如果类案不同判,那就乱套了,相当于法律本身被架空、案件参考也没价值了,等于同案件遇到不同法官那不同的结局,诉讼等于随机游戏了。
但现实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裁判思路相反的情况,特别是不同省、地市距离远的;还有的是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相反,甚至也遇到过同行聊起的同一庭不同法官在短时间时间内处理同类劳动案件,两种结果的情况。
类案同判,是维护法律唯一性、公正性、平等性的体现。类案同判是诉讼的大势所趋,应有之义。类案不同判,影响司法公信力,让当事人打官司无所适从,而且本身打官司有些当事人就已经无所适从了。希望加大类案同判的监督力度,让类案同判成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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