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利益冲突需回避的原因,最近一当事人的案件没法办理。其意思是能不能帮他找个案件地的有关系的律师,他信这个,认为这个还是好办事。因为本身我就不信这个,加之案件在外地,虽是朋友介绍的,但也婉拒了。哪个人有关系?到什么程度才叫有关系?我认为,如果没有能到影响案件实质结果的程度,那都不叫有关系。
实话实说,我确实没见哪个人有这种关系,我听说的,有行贿后案件照样败诉,后两个人都被抓的;有庭前狂吹关系,庭后大跌眼镜的;有庭前说安排好了,庭后说意外情况;赢了说自身实力,输了法官又吃了对方的。而我听说更多的,是当事人方通过通宵达旦的庭前准备、通过对案件一丝不苟的研究、通过庭审时稳扎稳打的发挥,来争取的案件胜利。
关系无用,作为普通人也不可能认识那种关系程度的人。而在你有那个水平时,对方也一样。因此打到最后,终究还是要回归对案件本身努力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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