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是著名的花炮之乡,素有“浏阳花炮震天下”的美誉,同时《浏阳河》这首歌的广泛传唱,也让它成为浏阳典型的文化符号。近日,浏阳荷花街道工作人员打人一事,又让浏阳一夜之间家喻户晓。
据当地网站介绍,荷花街道办事处位于浏阳市城区南部,下辖10个行政村、3个社区,总面积148平方公里,是一个以农村为主的城乡结合部。
据浏阳政府网站介绍,荷花办事处的职责之一就是“负责辖市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这块职责大概率就是荷花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下称综治中心)所承担,而打人者廖某就是该中心主任。
事情的起因是当地水岸山城小区物业要封掉几个小区出入口,被打者的妻子在群里提了一条建议,希望物业不要封掉出入口,而是改为派人查验两码。对于这一建议,不仅没有得到回应,反而给丈夫带来一顿殴打。
第二天上午,综治中心主任廖某带着三个穿制服的人员,气势汹汹来到这位业主家中,当时这位业主家中只有其丈夫和两名幼儿在家。一番言语之后,廖某一边教训业主,一边动手打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而物业收取业主的费用,是应当为业主服务的,而且物业又没有执法的权利,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向服务者提出建议,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合法。
业主向物业提建议,不知道怎么就惹恼了廖某,竟然如此大动干戈?廖某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按照道理来说,听到辖内居民提出合理建议,应该高兴才是,毕竟这样才有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可能听不惯逆耳的意见,所以有此出格的行为。
那打人的廖某会承担哪些责任呢?
首先,不管是谁,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谁都没有无缘无故打人的权利,否则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构成犯罪达到致被打者轻伤以上的程度。
据被打者的妻子表示,丈夫被打后一直头疼,浑身不舒服。如果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那么廖某则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如果尚不到轻伤标准,那么廖某则构成违法,应该被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廖某作为公职人员,其行为还要受到纪律的约束。
廖某的粗暴行为违反了群众纪律纪律,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同时,廖某的行为又触犯了政纪。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本案中,廖某的粗暴行为被业主家中的监控录了下来,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严重影响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就我个人看法,其行为已经构成情节严重,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并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目前廖某已经被停职接受调查。有很多人在问,停职是一种什么措施?
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暂停履职、配合调查,即停职检查,是组织处理方式之一,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人员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提出停职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停职职责。
最后,由于廖某无故打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被打者可以追究廖某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