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你跟他讲道理,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讲法治。
近日,西安的W女士在微博发布视频,声泪俱下诉说自己在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的购车遭遇,一时之间引起了网络热议,很快上了热搜。
事情很简单。W女士是做餐饮生意的,今年30岁,家人准备为其换辆好车作为生日礼物,于是选择了高大上的奔驰。本想全款购车的她,经不住销售人员的劝诱,最终贷款买车,还被收取了1.5万元的金融服务费。
可是车还没有开出4S店的大门,机油故障灯就亮了,提示添加1升机油,在加油后,警报仍然没有解除。经4S店检测,发动机漏油。
15天的时间里,W女士与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交涉了3次,4S店的解决方案一路后退,从退款、换车、补偿,到最后只同意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更换发动机。
一公里没有开,就更换发动机,直接变成了二手维修车;一公里没有开,车一直停在4S店,但是贷款本息一分不能少。W女士悲催地遭遇了无妄之灾。
2012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根据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三包期内发动机出现故障,更换2次后仍然不能正常工作,这才符合退车或换车的条件。4S店也是抓住这一点为其所用,但是该规定要求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汽车产品、修理时间超过5天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4S店则避而不谈。也就是说,对其有利的,他拿出来对付你,对其不利的,他假装看不见。
虽然4S店拿国家“三包”规定说事,但是不要忘记,W女士与4S店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同样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事实上,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其有义务也有能力检测出车辆是否存在发动机故障。该车是新车,其警报提示需要添加1升机油,这表明发动机漏油的状况早已存在。
如果该车确实经过了检查验收,那么不可能发现不了问题,如果发现了问题却没有告知W女士,那么说明4S店隐瞒了事实真相;如果该车没有进行检查验收,而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却说车辆经过验收并且不存在问题,那么同样属于隐瞒事实真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W女士完全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W女士与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均负有互相返还的义务,车辆一直停在4S店,故W女士不存在向4S店返还原物的问题,而4S店应当将车款及收取的金融服务费予以返还。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应当根据该规定,向W女士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的金额为W女士购车款价格的3倍,也就是198万元。
老事新包装吗?!
这都是18年的事了吧[流鼻涕]
啥时候的事情?
店大欺客!
小编你听说了吗?大禹治水早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