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首发】无儿无女的老人去世,房产该归谁?

灭蝇斗虎 2023-01-16 03:13:07

近日,一则新闻引 发网友热议。深圳罗湖区某村民蔡某,膝下无子息,由侄女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去世后亦由侄女为其操办丧葬等一应事宜。蔡某名下有一套拆迁安置房,但直到其去世后方才建成。由于蔡某生前未立遗嘱,与侄女之间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所以最终侄女获得其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归国家所有。

很多网友为这位侄女叫屈,“侄女为老人养老送终,房子应该全部归侄女所有!”也有网友认为,“按照老人的想法,对自己最亲最好的就是侄女,自己百年之后,房子不归她,还能归谁呢?可惜老人不懂法,想法归想法,现在只是猜测,没有法律效力。而侄女呢,估计怕老人多心,以为照顾他就是为了房子,所以在老人生前也不敢开口提这件事。”还有网友质疑道,“假如老人欠债500万,又没有遗产,那有人站出来替他还债吗?”

网友的一些言论,话糙理不糙,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可以毫不客气地讲,现在这种结果,绝对不是老人希望看到的,如果老人地下有知,肯定会提出不同意见的;如果时光可以倒流,老人一定会事先留下遗嘱,将房子赠送给侄女。

可惜的是,这些只是大家的一厢情愿和良好愿望。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遗嘱继承,一种是法定继承。由于蔡某生前未立遗嘱,所以其所留遗产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进行分配。法定继承人分两类,有先后顺序之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照法律规定,侄女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不过,法律也考虑到实际情况,人毕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所以,侄女提出分配房产的要求完全是于法有据的,最终的结果不是靠谁同情,也不是谁给的施舍!

不过,这个“适当”二字,学问很深,以多少为宜,怎么作出精细化区分,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而是交由法院,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形作出衡平操作。据此,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裁定。

不过,从一般正常人的理性思维出发,是可以推断出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通过走访、调查,也可以了解到侄女对老人的照顾情况。因此,无论是从公序良俗,还是公平正义的角度,侄女理应分得更多的份额。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对不平衡的社会关系作‘一刀切’式的简单规范,再精密细致的国家法也无法对社会进行完全的涵盖,无法对千变万化的人类行为和社会活动给予精确的规定。”因此法律存在着真空区域,我们寄希望于下次法律进行修改时,可以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提高更多的社会认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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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蝇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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