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是否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问题,主要依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以及地方实施细则。
2014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前的工作年限(工龄)通常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意思是, 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的连续工龄(需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经档案材料确认后,可视为已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退休时合并计算养老金。

如果在2014年10月前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到企业工作,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需结合以下条件:
1. 连续工龄认定:离职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需为“连续工龄”,且离职符合政策规定(如正常调动、辞职等手续完备)。
2. 档案材料完整:需通过个人档案中的工资表、离职证明、考核表等材料,证明工作经历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3. 地方政策差异:部分地区可能对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有特殊规定,需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若离职后在企业工作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与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于核定养老金待遇。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前的工龄通常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需满足连续工龄、档案齐全等条件。最终认定以社保部门审核结果为准,所以要尽早办理工龄确认手续,避免影响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