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热点新闻事件法律分析——民警追回诈骗款,女子送锦旗反被抓

浩公律所 2024-08-23 18:37:11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一、新闻事件——民警追回10万诈骗款女子送锦旗反被抓

女子发财心切求购假币,发觉上当后报警谎称自己被骗,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5月3日,李女士来到樊城定中门派出所报警,其上个月与别人合伙做生意,给了对方10万元现金,因生意未谈拢,问对方要回了钱款,回家后发现箱子里装了10瓶霸王洗发水。

了解情况后,定中门派出所民警迅速展开侦查,很快就锁定了三名嫌疑人,并于16日赶往安徽将嫌疑人抓捕归案。嫌疑人到案后,经供述,慢慢揭开真相的面纱。原来李女士并非因为做生意导致被骗,而是试图购买假币导致被骗。三名嫌疑人合伙欺骗李女士购买假币,告知其100元可购入400元假币,于是李女士带着10万元现金与对方约定在襄阳进行交易。李女士回家发现是箱子里装的是霸王洗发水后,想报警又害怕民警追究其责任,便谎称做生意被骗,想要挽回损失。

5月20日,李女士带着一面书写着“破案神速,为民解忧”的锦旗来到定中门派出所,表达对民警的感谢。殊不知民警早已知晓前因后果,在其送完锦旗后,当即将其抓捕。目前,李女士对购买假币的行为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法律知识学习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构成要件:

构成这三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货币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在现实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某一货币的情况。只有伪造的货币,才能有以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或者购买的可能,因此,无论是出售者还是购买者,其主观上想牟取非法利益,发不义之财的目的不言自明。至于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在主观上也有故意。如果托运人并未向承运人如实告知所运货物的真实情况,因受蒙骗等原因不知道所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的,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或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买入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的行为。(一般认为,“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是指如从A省运往B省,而在某省某市A区与B区之间的运送不认定为运输而应认定为持有。)

3.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四、事件反思

预防假币是保护个人和社会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以下是预防假币的一些方法和建议:

(一)、增强防范意识

1.了解假币的常见手段和特点,例如调包、混淆、昏暗和找弱等手段。

2.认识到假币的危害性,不轻信所谓的“捡钱平分”等诱惑。

3.提高警惕,特别是在昏暗、繁忙的场所以及人流量大的地方。

(二)、提高辨别能力

1.学习并掌握人民币的主要防伪特征,如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凹印图文部位等。

2.使用直观对比法,通过肉眼观察和手指触摸等方法辨别真假币。

3.注意观察钞票上的水印、盲点、防伪线等细节特征,确保钞票的真实性。

(三)、采取预防措施

1.在交易过程中,尽量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如银行卡、移动支付等,减少现金流通量。

2.如果必须收取现金,应仔细查验钞票的真伪,特别是对于大额交易或整捆、整把的现金,应拆开逐张查验。

3.警惕不法分子的调包、混淆等手段,对于离开自己视线后再次出现的钞票要进行再次识别。

(四)、及时报警和处理

1.如果发现自己收到了假币,应立即停止交易并报警。

2.将假币上缴给银行或公安机关,不要私自处理或再次使用。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有关假币的线索和证据。

(五)、社会共同努力

1.政府、金融机构、教育部门等应联合开展反假币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反假币意识和能力。

2.鼓励广大市民使用银行卡等电子支付方式,减少现金流通量,降低假币流通风险。

3.加大对假币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犯罪率。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假币的流通和使用,保护个人和社会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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