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男子编造虚假视频博流量被刑拘

浩公律所 2024-08-04 16:20:10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近期,江苏泰州警方破获了一起冒充外卖骑手摆拍假工资条引流的案件。视频中,张某自称“外卖小哥”,吐槽做骑手收入低,声称平台克扣太高。就在大家对此议论纷纷时,警方却发现这个账号在短短几个月内发布了70余条内容相似的视频,而且视频中提到的平台和地址并不存在,视频中的工资条和平台克扣等也是编造出来的虚假内容。

二、法律评析

当前,个别不法分子在信息网络实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规范信息网络秩序。我国刑法通过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设置了不同罪名予以规制,主要罪名有三个,分别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以及寻衅滋事罪。

本起冒充外卖员、造假工资条,编造虚假视频博流量事件,涉嫌什么罪名?具体分析如下:

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本起事件中,该男子编造、传播的信息不涉及上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内容,即不存在虚假恐怖信息,不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单独对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所增设的新罪名,是网络谣言在犯罪上的立法化,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打击网络谣言、维护公共秩序的平衡。该条文以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网络虚假信息的类型仅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类。

本起事件中,该男子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不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不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3. 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在信息网络上大肆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关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没有明确统一的司法标准。司法实践中,多适用点击转发量、出动警力或采取辟谣等紧急措施、影响现实社会公共场所秩序、引发群众惶恐、不满情绪、影响党政机关形象等标准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此外, 仍需关注寻衅滋事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间的适用以及行刑衔接问题。

本起事件中,该男子冒充外卖员、造假工资条,编造虚假视频博流量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网络起哄闹事型),泰州警方已对该男子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当然,据披露信息所提及的 “已经累计编造发布虚假视频70余条,总播放量近500万,点赞、评论和转发量较大”“ 虚假视频已经对相关外卖平台的经营活动产生了负面影响”是否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仍需进一步侦查查明、综合认定。

三、建议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虚拟行为要怀敬畏之心。维护网络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网民朋友要依法依规上网,坚持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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