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女童遭生父及同居女子殴打致死!

浩公律所 2024-07-31 17:25:31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1日,在内蒙古满洲里市人民医院的急诊室内,小甜被宣布临床死亡。

据李女士介绍,小甜出生于2021年4月,在小甜出生一个月后,小甜的生父田某某便跟随小甜的爷爷前往内蒙古满洲里市做生意,而自己则带着小甜留在了河北邢台老家。李女士称,刚开始夫妻二人感情状况还算不错,自2022年下半年开始,她感觉到二人之间产生了微妙的变化。“我那个时候已经觉得不对劲了,经常吵架,他还跟我提了离婚。”2023年2月的某一天,女儿小甜被其生父田某某突然带走且失去联系,在此期间,李女士寻找女儿未果。多次联系其公婆询问女儿和丈夫的去向,其公婆均表示不知情。直到十个月后,李女士再次见到女儿小甜时,却是在满洲里市殡仪馆。

2024年1月17日,李女士拿到了当地公安部门于当天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小甜系在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的基础上,因胸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心房破裂,导致心包积血、急性心脏压塞而死亡。

“我愿意放弃民事赔偿,我只求法院能判他们死刑。”7月15日,李女士收到了来自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为案由,对小甜的生父田某某及与田某某同居女子文某某提起诉讼。目前,田某某和文某某正在看守所羁押。

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起诉书内容显示,2023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告人文某某同居后将田某某女儿小甜从河北省老家接到满洲里市三人共同生活。其间,二被告人多次以打骂、冻饿、不让睡觉、捆绑等方式虐待被害人小甜,并在明知被害人已出现过身体不适、抽搐闭气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拳脚、拖鞋、皮腰带、饭铲、木条、数据线等工具殴打被害人小甜。2023年12月21日6时许,田某某上班后,文某某发现小甜尿床便用数据线对其进行抽打,并要求其去卫生间小便,后文某某发现小甜全身抽搐倒在卫生间,实施简单救助后与闻讯赶回的田某某二人将小甜送至医院,被害人小甜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分析】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与遗弃罪的界限

1. 主观方面的区别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

2. 客观方面的区别虐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3. 主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

4. 客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需要进一步区分是虐待罪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着重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一般通过长期、多次的虐待行为使被害人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希望他人死亡。

若查明本案为虐待罪过失导致了儿童死亡,构成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其量刑可能在两年以上,七年以下。若涉嫌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则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若此前的虐待行为单独构成虐待罪,后行为为故意杀人,则可能被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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