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授权而取得管辖权:国际法院取得管辖权的又一路径?

问夏评国际 2023-12-02 12:24:14
12月1日,针对圭亚那在圭亚那诉委内瑞拉“1899年10月3日的仲裁裁决案”中提出的指示临时措施请求,国际法院将发布相应的临时措施命令。而在关注本案所发布的临时措施命令和后续程序进展的同时,我们有必要注意到国际法院获得本案管辖权的特殊基础。 一、案件的缘起 本案的缘起是:根据1897年2月2日所达成的华盛顿仲裁条约的规定,英属圭亚那和委内瑞拉将彼此间的边界纠纷提交仲裁裁决。1899年10月3日,仲裁庭据此作出了相应的仲裁裁决。 根据此裁决,一个联合边界委员会随后于1904年确定了两国间的永久边界。 对于前述仲裁裁决,圭亚那认为是有效的,对彼此有法律约束力。委内瑞拉在很长时间内也并未提出质疑。 1962年,委内瑞拉第一次对1899年仲裁裁决提出了质疑,认为该裁决是“武断的”,从而完全无效。 为了解决边界争议,在圭亚那于1966年独立之前,经过谈判,英国与委内瑞拉于1966年2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了《日内瓦协议》。《日内瓦协议》规定诉诸一系列争端解决机制,以最终解决因委内瑞拉改变对1899年仲裁裁决的立场及拒绝继续接受1905年标定的边界而引起的争端。在于1966年5月26日独立后,圭亚那加入了此协定。自《日内瓦协议》生效以来,当事各方一直诉诸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办法,却一直未能解决彼此前围绕边界问题所产生的争端。 二、国际法院取得管辖权的路径 为解决圭亚那和委内瑞拉间的争端,在缺乏当事国间围绕利用何种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端的具体协议的情形下,《日内瓦协议》授权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第33条的规定而决定采用何种争端解决机制。 基于前述授权,多年来,联合国秘书长一直采用“调停”这一争端解决机制,但收效甚微。 2018年1月30日,在《日内瓦协议》签署52年之后,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确定,用调停方式解决圭亚那和委内瑞拉间的争端已经宣告失败。根据《日内瓦协议》第4(2)条的规定,他决定采用其他和平解决争端机制,而相应机制应具有正式性,并且能作出有约束力决定。他最终选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即为国际法院。 圭亚那在国际法院提起相应诉讼程序,即是根据古特雷斯的前述决定。 三、国际法院在本案中取得管辖权的独特性 相较于国际法院取得管辖权的其他机制,本案的特殊在于:一方面,当事国双方此前并没有达成诉诸国际法院的合意,只达成了利用《联合国宪章》第33条所规定的机制和平解决争端的合意,另一方面,《日内瓦协议》也并没有直接规定诉诸国际法院。诉诸国际法院是基于联合国秘书长的决定,是在采用调停解决争端失败后的选择,从而具有授权性和间接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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