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秘书处有关“台湾”问题的实践

问夏评国际 2023-09-22 17:27:03
在2010年的《联合国司法年鉴》中,针对人权高专在其有关某国(国家1)的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及“中华民国(台湾)”这样的用语,联合国秘书处给人权高专办人权理事会处处长办公室发出了如下备忘录: 1. 我想提及你[日期]给本办公室[名称]的备忘录,在该备忘录中你就(国家1)在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下提交的一份国家报告征求我们的意见。你指出,(国家1)在其报告的第45和76段中提到“由‘中华民国(台湾)’提供的援助和与之开展的活动”。你指出,(国家2)的代表强烈反对公布包括这一提法的国家报告,并认为秘书处公布该报告违反了大会1971年10月25日第2758(XXVI)号决议。(国家1)拒绝修改其报告,你就此事征求我们的意见。 2. 1971年10月25日大会题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 ”的第2758(XXVI)号决议对联合国中的“台湾”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该决议,大会决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其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 3. 自该决议通过以来,联合国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没有单独的地位,秘书处在行使其职责时严格遵守此决议。因此,自该决议通过以来,联合国的既定做法是,在联合国秘书处的文件中需要提及“台湾”时,使用“中国台湾省”一词。 4. 然而,联合国在分发一个会员国的文件时,通常做法是按收到的文件进行复印,而不去改变该文件所使用的用语(terminology)。联合国不能改变其内容,因为这等于干涉一个会员国的官方/国家立场。要求分发文件的会员国对文件的内容负有全部责任。 5. 因此,我们同意你在备忘录中表达的观点,即人权高专办无权改变(国家1)提交的国家报告的内容,尽管该报告所使用的用语与大会1971年10月25日第2758(XXVI)号决议不一致。其次,这是(国家1)根据人权理事会规定的普遍定期审议提交的国家报告。因此,秘书处不能以该文件不属于人权理事会的工作范围为由,拒绝分发该文件。 6. 不过,我们同意你的意见,即根据第2758(XXVI)号决议,可以在(国家1)的国家报告中增加一个脚注。我们注意到,你建议的脚注内容如下:“根据联合国的用语,本文件中提到的台湾应解读为中国台湾省”。你表示,“这个方案对(国家2)来说仍不满意,它将使秘书处能够在不对(国家1)的国家报告做实质性变动的情况下提及‘台湾’这一正确名称”。 7. 然而,所起草的脚注表明,(国家1)提交的报告中提到的“台湾”是不正确的。(国家1)可以反对该脚注,理由是这不符合其国家所持立场。他们还可以指出,秘书处不应评论一个会员国在其提交的报告中所使用的用语,因为这将是对政府间事务的干涉。 8. 因此,我们建议遵循联合国大会文件(含文件编号A、文件编号B、文件编号C和文件编号D系列的大会文件)中关于“台湾”的如下脚注:“本文件系按所收到的文本加以复制而成。文件中所使用的名称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对任何国家、领土或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表示任何意见。” 9. 在与(国家2)(国家1)就此事进行沟通时,你应指出,秘书处在这方面只是遵循现有的编辑惯例,使用此脚注并不妨碍任何会员国有关“台湾”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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