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会提到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必要了解,对这三个法院间的关系经常混同,如把国际法院同常设仲裁法院混同,把国际刑事法院同国际法院混同等。事实上,这是三个不同的司法机构,有必要把其区分清楚。
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是联合国系统内的主要司法机关。因为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这意味着,国际法院同联合国关系密切。事实上,不仅《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而且,国际法院在其自身司法实践中也是需要同联合国其他机构如大会和安理会保持密切合作或协调的。
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能有两个:审理国家间的法律争端并作出裁决;针对相关国际组织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当国际法院审理国家间的争端的时候,其扮演的角色是居中裁决的角色。
同国际法院审理平等国家间的诉讼不同,国际刑事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是一个刑事司法机构,追究的是个人因违背特定国际犯罪而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国际刑事法院仅对四种国际犯罪享有管辖权:战争罪、反人道罪、灭种罪和侵略罪。
同国际法院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不同,国际刑事法院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其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同《联合国宪章》同样没有任何关系:二者均是独立的国际多边公约。
常设国际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虽然名称中有“法院”,其却并非一真正的法院,而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目的在于为国际社会解决争端提供多种选择机制。在这个意义上,其同国内仲裁机构相比是具有高度类似的:仲裁机构本身并不解决争端,只是为争端解决提供仲裁员名单,提供仲裁规则和仲裁场所等。常设仲裁法院同样如此。一句话总结就是:常设仲裁法院是为解决争端提供争端解决服务的。
在常设仲裁法院项下所设立的仲裁庭是具有多样性的:既可以裁决国家间争端,也可以裁决非国家主体与国家间的争端等。而无论是何种仲裁庭,其设置既可以来源于特定条约,也可以来源于临时的同意等。
通过前述简单介绍可以看出,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差异非常明显,本身的性质和各自的管辖权差异甚大,只要有基本了解,三者是不可能混同的。尽管如此,三者还是有共性:三者均坐落于荷兰海牙。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甚至坐落在同一建筑即海牙和平宫中,只不过,二者运作是完全独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