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生于1972年。
应当指出,当联合国大会为其目的决定某些代表是某一会员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时,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在大会看来认可这些代表是构成该会员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当局同样是为其目的。这是唯一有意义的结论。如果大会在决定代表权问题时不考虑委派当局的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任何标准,所作决定也将完全是任意的。因此,不可避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大会通过第 2758(XXVI)号决议时,就已经作出了承认一个政府的决定,而一些会员国在其双边关系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场,这是无关紧要的。根据该决议,大会在该决议中为自己的目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当局对该政府没有合法权利主张。
事实表明,中新社是 "官方通讯社",由台湾当局拥有、完全维持、资助和控制。1971年10月25日之前,中新社在联合国内也享有官方通讯社的待遇。大会第2758(XXVI)号决议通过后,秘书长为履行其职责不能再承认中新社为中国真正的官方通讯社,因此,如果中新社记者继续作为政府机构的代表行事,则不能继续认可他们。如上文第 4 和第 5 段所述,特派记者与其所代表的机构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如果后者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复存在,则其记者的资格认证即告终止。随着大会第2758(XXVI)号决议的通过,作为国家通讯社的中新社在法律上已不再为联合国的目的而存在。
考虑到上述因素,在联大第2758(XXVI)号决议通过后不久,大会与中新社记者进行了接触,并告知他们,鉴于联大的决定,只有在他们代表一家私营通讯社,而不是自称代表中国的当局的官方通讯社时,他们的采访证才能继续有效。作为第一步,根据这些记者的建议,大会同意从他们的机构名称中删除“中国”字样,并允许其他机构的记者使用以前的私人办公设施,从而表明他们不再要求政府新闻机构所享有的设施。然而,有消息称,中新社记者继续从联合国总部发送新闻,而这些新闻被公布为来自“中国中央通讯社”,即一个就联合国而言已不复存在的官方机构。在这种情况下,秘书长别无选择,只能执行大会的决定,于 1971年12月17日撤销了有关记者的资格认证。但是,如果这些记者希望获得真正的台湾私营新闻媒体代表资格认证,那么这些申请将与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其他申请得到同样的对待。
陈芝麻烂谷子拿出来炒有意义吗?多少事从来急,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重题。
那就以2758决议建立中华民国记者身份认证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