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布雷案:问责曾任国家元首责任的里程碑式案例

问夏评国际 2023-10-25 13:28:01
哈布雷案:问责曾任国家元首责任的里程碑式案例 哈布雷于1982年通过军事政变的方式就任乍得总统,1990年12月因军事政变被推翻。被推翻后,其曾在喀麦隆短暂逗留,随后向塞内加尔提出政治避免申请并被接受。此后,其便一直居留塞内加尔至今。 在任期间,为维护其统治,哈布雷对反对派和持不同政见者进行了严厉打击,涉嫌犯有酷刑、强迫失踪、法外执行等多种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据统计,在其在任期间,有超过4万的反对者被杀害。 正因为哈布雷涉嫌犯有上述罪行,2000年1月25日,7名乍得国民和一个受害者联盟一起,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提起了针对哈布雷的刑事指控程序。2000年2月3日,负责本案的调查法官确认,哈布雷涉嫌犯有反人道罪和酷刑等罪行,并将其予以监禁。 2月18日,哈布雷以塞内加尔法院没有管辖权、相应刑事程序缺乏应有的法律基础、塞内加尔的行为违背了其宪法、刑法和《禁止酷刑和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下称《禁止酷刑公约》)等为由上诉至达喀尔上诉法院,主张针对其的诉讼程序无效。7月4日,达喀尔上诉法院判称,由于相应犯罪发生在国外,犯罪嫌疑人系外国人,受害者也不具本国国籍,塞内加尔对此案没有管辖权,针对哈布雷的刑事程序无效。受害者随后就此判决上诉。在2001年3月20日的判决中,塞内加尔最高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 2001年4月7日,塞内加尔总统瓦德(Wade)要求哈布雷离开本国;但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CAT)随后于4月23日要求塞内加尔不要让哈布雷离开塞国。同年9月27日,瓦德总统同意不让哈布雷离开本国。 2000年11月30日,根据比利时1993年制定的《关于惩治严重践踏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法律》和《禁止酷刑公约》,一名乍得裔比利时人在比利时启动了针对哈布雷的刑事指控程序,指控罪行包括反人道罪、酷刑罪和灭种罪。负责本案的调查法官于2001年和2002年分别给塞内加尔和乍得发出调查函,以征询塞内加尔针对哈布雷的相关程序进展和哈布雷作为乍得前总统是否享有管辖豁免。乍得司法部长在2002年10月7日的回函中确认,乍得已放弃了哈布雷应享有的所有豁免。 2005年9月19日,在经过长达4年多的调查之后,比利时签发了针对哈布雷的缺席逮捕令,并将此逮捕令转给了塞内加尔,要求塞内加尔将哈布雷引渡给比利时。基于此请求,塞内加尔当局于11月15日逮捕了哈布雷。11月25日,达喀尔上诉法院基于哈布雷享有管辖豁免这一理由而拒绝了比利时的引渡请求并释放了哈布雷。同一天,塞内加尔将此事项提交非洲联盟大会讨论。非盟为此设立了一个名为“杰出非洲法学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Eminent African Jurists)的机构,要求该机构考虑此案,提供解决建议;而在考虑建议时,应优先考虑利用非洲机制。在听取了该委员会的建议后,非盟于2006年7月做出第127(Ⅶ)号决议,决定“授权塞内加尔代表非盟起诉并确保哈布雷受到审判。相应审判应由一合格法庭进行,并应确保哈布雷受到公正审判。”瓦德总统同意接受此决议要求。 针对达喀尔上诉法院2005年11月25日的判决,比利时先后多次发出照会以征询塞内加尔对于比利时引渡请求的正式官方立场,但塞一直避免给予正面回应。 2006年3月16日,欧洲议会通过了名为《针对非洲有罪不罚现象尤其是哈布雷案的相关决议》( European Parliament resolution on impunity in Africa and in particular the case of Hissène Habré )的决议。决议声称,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分子,不论身份为何,均不应得到赦免或豁免,这已成为习惯国际法。决议呼吁塞内加尔保证对哈布雷展开公平审判。如果通过非洲方式审理哈布雷不可行,就将其引渡给比利时审判。 2006年5月17日,就一些乍得人针对塞内加尔的指控,禁止酷刑委员会认定,塞内加尔违背了《禁止酷刑公约》第5条第2款所载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以及第7条第1款所载的“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关于后者,该委员会特别指出,由于比利时提出了引渡请求,塞内加尔如不履行起诉义务,就有义务将其引渡给比利时。 2006年11月2日,塞内加尔政府发言人声明,为审判哈布雷,履行基于《禁止酷刑公约》第5条和第7条所承担的义务,塞内加尔将修改本国法律。随后,塞内加尔于2007年先后修改了本国刑法和刑诉法,将灭种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和酷刑纳入本国法律体系之中,并规定塞内加尔法院对发生在他国的上述犯罪有权管辖。新法案于2007年2月12日开始生效。2008年4月,为了使本国法院有权对法案修改之前的灭种罪等罪行行使管辖权,塞内加尔修改了宪法第9条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为其规定了相应例外。此修改清除了塞内加尔展开对哈布雷案审理所面临的最后法律障碍。 2008年9月16日,14位受害者在达喀尔上诉法院提起了针对哈布雷的刑事指控,指控后者在其任期内涉嫌犯有反人道罪和酷刑。但随后,塞内加尔以审理本案需要巨额资金为借口,一直拖延对本案的“重新”审理。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为推动塞内加尔对本案的审理,欧盟、非盟先后派出多个代表团前往塞内加尔磋商资金支持的问题。塞内加尔开始要价高达6600万欧元,后压缩至2700万欧元;最后同意整个预算为860万欧元。 与此同时,乍得自身也开始了对哈布雷在任期间涉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问责”。2008年8月15日,乍得恩贾梅纳一刑事法庭缺席判处哈布雷死刑。 2008年8月11日,一个叫Michelot Yogogombaye的乍得国民在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国内也译作“非洲人权法院”)提起了针对塞内加尔的诉讼,要求塞内加尔暂停对哈布雷的诉讼程序,理由是:塞内加尔修改宪法的行为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违反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7(2)条,并且滥用了非盟授权其审判哈布雷案的权利。2009年12月15日,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做出了自该院成立以来的第一份判决,裁决对此案无管辖权,理由是塞内加尔没有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 2008年10月6日,哈布雷在西非经济共同体法院起诉塞内加尔,称如果塞内加尔针对他的审理程序继续,将会构成对其所享人权的侵犯。2010年11月18日,西非经济共同体法院判称,塞内加尔对本国宪法和刑法等的修改表明,其对哈布雷的审理极有可能会对哈布雷的人权构成侵犯。塞内加尔应尊重自己法院已作裁决的“既决力”(res judicata),并遵守“法不溯及既往”这一绝对原则。该法庭还认为,非盟2006年授权塞内加尔审理哈布雷案时,该决议实际上是要求塞内加尔要首先做好充分准备,从而确保对哈布雷的审理能在一个严格的特设的、具有国际性的法庭框架内进行。 针对西非经济共同体法院上述判决,2011年1月,非盟大会要求非盟委员会与塞内加尔就建立一个具有国际性质的特别法庭进行磋商,以便就审理哈布雷的形式问题做出最终决定。2011年7月,非盟大会再次确认了授权塞内加尔审理哈布雷案的立场,并催促塞内加尔履行基于《禁止酷刑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执行禁止酷刑委员会决议和非盟授权其审理的决议;或者,如不审理,就将其引渡给愿意审理的任何其他国家。 由于引渡请求一直未获正面回应,比利时于2009年2月将塞内加尔诉至国际法院,指控后者违背了《禁止酷刑公约》第5条第2款、第6条第2款和第7条第1款所载义务,并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塞内加尔应毫不迟延地将哈布雷案提交本国主管当局以便起诉;否则,应毫不迟延地将其引渡至比利时接受审理。2012年7月20日,国际法院就此案做出判决并判称:塞内加尔违背了《禁止酷刑公约》第6条第2款和第7条第1款所载义务。塞内加尔如不将哈布雷引渡,就应毫不迟延地将案件提交本国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2010年12月10日,塞内加尔总统瓦德宣布,“非盟举行下届峰会时,我将明确地要求他们(非盟)将此案收回去。我知道该将哈布雷送往何处,我可以将他送回他的国家,反正我要完全摆脱这个案子。” 2011年7月8日,塞内加尔宣布将于7月11日将哈布雷遣返回乍得。但由于联合国人权高专认为此举将会导致哈布雷在返回乍得后受到“虐待或死刑”,2011年7月10日,塞内加尔决定暂不遣返。基于此,7月22日,乍得要求塞将哈布雷引渡给比利时。 2011年4月,塞内加尔同意与非盟及乍得一起,合作建立一特设分庭以便审理哈案;但同年5月30日,塞内加尔又改变了主意且未作任何解释。在此背景下,非盟委员会于6月30日发表了一份报告。在报告中,非盟委员会敦促塞内加尔将哈布雷引渡给比利时审理。受此影响,特别是受国际法院2012年7月20日判决的影响,2012年8月22日,塞内加尔终于同非盟达成了在本国法律体系内设立特别分庭的协议。12月,塞内加尔议会通过了设立特别分庭以审理哈布雷的相关法案。2013年2月,这个被称作“特别非洲分庭”(Extraordinary Africa Chambers)的塞内加尔法院内设机构在塞国首都正式宣告成立。 2013年5月23日到6月1日,特别非洲分庭总检察官专门派遣了一个代表团去比利时;随后,又于6月8日到16日派遣了一个代表团去乍得。7月2日,该分庭正式指控哈布雷在任期间涉嫌犯有战争罪、反人道罪和酷刑。 2013年4月23日,哈布雷再次在西非经济共同体法院起诉塞内加尔,指控塞国与非盟签订的有关设立特别分庭的协议及特别分庭规约违反了法院此前所做判决,而执行此协议将构成对其人权的侵犯。2013年11月5日,西非经济共同体法院就此做出判决,认为塞内加尔出于履行其所承担国际义务的目的而缔结了该协议;无论是塞内加尔还是非盟,皆有权缔结类似协议。由于塞内加尔的行为系主权行为,法院无权对此类行为进行审查。同样,对于特别分庭对哈布雷案的审理,西非经济共同体法院指出,不同法院是平等的,没有隶属关系,自己同样无权对此进行审理。法院最后裁定,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 为了充分调查哈布雷所犯罪行,2014年10月3日,特别非洲分庭向乍得提出,希望能排遣一个调查委员会去乍得,目的在于对已被乍得逮捕的哈布雷的两个前副手进行调查和讯问(特别分庭此前已经签发了针对其的逮捕令,指控罪名是反人道罪)。出乎意料的是,乍得于10月14日拒绝了此要求。 2016年5月30日,特别非洲分庭经过审理,判决哈布雷反人道罪成立,认为其在任期间涉嫌强奸、性奴役、绑架及故意杀人等,最终判处其终身监禁。同时,在同年7月29日的判决中,判决哈布雷应赔偿众多受害者。
0 阅读:0

问夏评国际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