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如何有效参与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程序?

问夏评国际 2023-08-15 11:50:13
国际法院目前正受理了两起咨询意见请求:一起是有关以色列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包括东耶路撒冷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一起是国家在气候变化上的义务问题。这两起咨询意见请求都是联合国大会提出的。关于前者,目前已经有包括美国、英国、中国等在内的55个国家递交了书面陈述意见。国际法院也延长了递交书面意见的时间,以便更多国家能够参与咨询意见程序。 发表咨询意见是国际法院的重要司法职能。通过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能为联合国内的相关机构和专门性国际组织提供关于相关法律问题的权威阐释和澄清,有利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在面对和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明晰自身的相关行为边界及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自国际法院成立以来,除前述两起正在进行中的咨询意见程序,国际法院已经受理了27起咨询意见请求,针对其中的26起发表了积极的咨询意见,针对一起咨询请求则拒绝发表咨询意见。 由于国际法院所发表的咨询意见对于国家非常重要,关涉到国家的相关行为及其后果,国家参与咨询意见程序就非常重要。但是,如何参与,以及如何提高自身参与的有效性,这其中却蕴含着相应的重要“技术”。 从参与方式来看,国家参与咨询意见程序的方式其实还是蛮多的: 第一,国家可以在国际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积极递交书面陈述意见,通过书面程序意见阐述自己对相关问题的法律立场和意见。 第二,对于其他国家所递交的书面陈述意见,国家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本国的书面评论意见,对他国所发表的书面意见进行评论。 第三,在口头听证阶段,国家还可以派代表在国际法院出庭,向国际法院全体法官发表自己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口头意见。 除了前述“直接”参与途径外,国家还有一些“间接”参与的途径,例如,国家还可以通过区域性国际组织、以该国际组织的名义递交与被请求问题相关的信息或资料,还可以通过在本国或他国境内注册成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递交相关信息或资料等。国际法院发布的“实践指引十二”对此有明确规定。 当然,参与途径只是形式问题。国家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参与,最重要的是参与效果,是希望能通过自身参与来影响国际法院将会发表的最终咨询意见。而从效果角度来看,国家在参与的时候就应特别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参与首先需将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区分开来,并分别发表相应法律意见。国际法院所受理的任何一起咨询意见请求,都会程度不同地涉及到相应的“程序性”或先决性问题,如国际法院是否应发表咨询意见,所涉及到的问题是否为政治问题,对相应问题应如何法律“定性”等等。参与经验“纯熟”的国家,在对相应咨询问题发表实质性意见之前,基本都会先对这些“程序性”或先决性问题发表法律意见,然后才针对咨询意见实质性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第二,无论是针对程序性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还是针对实体性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国家都应充分考虑和评估国际法院的既有法理,要设法将自身法律意见建立在国际法院的既有法理的基础之上。需要注意的就是,国际法院的所有既有案例是一个“体系”,构成了国际法院审理、裁决和发表咨询意见的相应法理。国家在发表自身意见的过程中,如果无视国际法院的既有法理,而是径自根据自身国家利益发表意见,此种意见是很难影响到国际法院的,最终也会影响到国家参与咨询意见程序的相应效果。 第三,在参与途径或形式上,国家有必要考虑尽可能地穷尽所有参与途径,即不仅要发表书面陈述意见,还要对他国递交的书面陈述意见递交书面评论意见,不仅要参与书面程序,还要参加口头听证程序;在可能的情形下,还要考虑通过区域性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等形式“间接”地参与相应程序。 第四,对于国际法院的任一咨询意见程序,国家都需要考虑积极参与,而不宜选择性地参与。某一咨询意见所涉问题,对于国家当时而言,可能在短期内“并不重要”,但是否重要,既需要从长期影响角度来看,也需要从国际法的体系性角度来看,既需要从国家自身需求来看,也需要从国家对于国际法体系的参与角度来看,因此,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法院的每一个咨询意见程序,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有意义的,也可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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