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编纂是国家国际法水平和能力的“照妖镜”

问夏评国际 2023-08-16 23:51:03
看到这个题目,多数人可能没办法理解:国际法的编纂,不就是国际法的法典化么,内容很简单啊,在国际法的授课过程中最多也就一个课时的内容,怎么可能会成为国际法教学的基点和起点呢?完全不可思议。 如果只是把国际法视为是一种规则体系,前述看法大体上是正确的,对此内容点的授课课时处理也是合理的。 可问题的关键是:国际法仅仅只能停留在一个规则体系么?显然不可以。如果只是在规则体系这个角度去认识国际法,此种认识是非常肤浅的,远远不能适应国家之于国际法的需求。 国际法不仅仅只是一个规则体系,国际法同时也是国家的实践体系。对于国际法的理解和认知,既要看到已有的规则,也要看到国家实践之于此种规则形成与发展的意义。对于国际法的认识与理解,需要有一个动态的概念。 换言之,认识不到国家实践之于国际法形成与发展的意义,就无法理解国际法的编纂作为国际法教学基点和起点的重要性与价值。 国家不仅是国际法规则遵守者和执行者,关键是,国家同时也是国际法的作者。在很大程度上,后者才是我们认知和理解国际法的关键。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作者,这是理解国际法的编纂在国际法教学中的价值与重要性的出发点。 表面上看,国际法的编纂是将国际法规则体系化和法典化的过程。但从实质上看,需要思考和关注的重点是:国际法规则是如何体系化和法典化的?在体系化和法典化的过程中,国家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发挥着何种作用?国家实践在此过程中的意义与价值何在? 由于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法编纂中是作为重点内容讲授的,我们不妨先看看国际法委员会。 但凡熟悉《国际法委员会章程》和国际法委员会工作流程就会发现,一方面,尽管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是作为个人发挥重要作用,但不同委员的专业能力差异却对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选题、编纂进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部分选题是委员提出来的,担任某一议题的特别报告员深刻地影响甚至决定着某一议题的发展方向与编纂进展。另一方面,在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过程中,国家可以深度地参与,通过参与提供着本国的实践,影响着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成果。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委员会全体和国家之间有着密切的互动。通过互动,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就把专家研究、集体把控和国家实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最终所形成的编纂成果,无论最终实际形态如何,都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的行为模式和行为方向。 在前述此种密切的互动模式之中,国家和国家实践无疑居于中心:国际法委员会的任何编纂,都必须坚实地建立在既有的国家实践基础之上,离开国家实践的编纂是不可想象的;国家通过参与,贡献着本国的智识,为规则体系的形成作出自身贡献。 而在国际法委员会之外,国家及其实践的作用无疑更大。 在国际法编纂的“前时代”及国际法委员会启动对某一议题的编纂之前,相关议题一定会遵循如下的发展模式:国家通过自身实践率先提出问题,引发思考和他国跟进,在国家实践积累和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随着更多问题的出现,以及相关实践之于国家行为模式的意义,编纂的需求自然就会产生。无论是条约、还是习惯,遵循的基本都是此发展路径。 在国际法编纂的“后时代”,在某一规则体系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形成之后,一方面,国家有通过自身实践解释相关规则的动力和冲动,另一方面,国家也有通过自身实践“适用”相应规则的冲突。通过解释或适用,一方面可以澄清相关规则的适用边界与范围,另一方面,还会对既有规则带来冲击,为新规则的孕育和形成提供着契机。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才强调,某一多边公约形成之日,就是该规则体系发展到高潮之时,同时也是新规则和新实践萌发之时。中国古语中所称的盛极而衰,否极泰来,其实早就指明了事务包括规则发展的真谛。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说,与其重视既有的规则,不如重视国家对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自身的国际法实践。 所以,从编纂的角度来看,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其实是在沿着实践-问题-编纂-新实践-新问题-新编纂这样的路径在发展的,规则的形成与发展是螺旋式的,这既符合辩证法,也合乎进化论。 明白了编纂的要义和国家实践在编纂进程中的作用于价值,就会发现,在国际法教学中,但凡能讲好编纂的进程及国家在编纂中的作用,就既能把国家实践、条约、习惯等串联起来,也能把规则和国家行为挂钩,使国际法呈现出生动的动态性。而惟有在动态中认识和理解国际法,才能把国际法的精髓把握住。 与此同时,编纂也是国际法的“照妖镜”。通过对规则编纂的透视,既能照出作为个体的国际法委员会委员的国际法能力与水平,也能照出国家真实的国际法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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