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浅谈--------埃特鲁斯城邦寻根

楼兰墨客 2022-04-16 09:15:43

曾几何时,古罗马,这个曾经令整个古典时代震撼的奴隶制的黄金之国,是作为人类文明叹为观止的巅峰为后人所仰慕的,对后世的影响所及也是深刻的广泛的。特别是罗马法精神自文艺复兴以来,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和现代文明的DNA核基因。而其个体单元有着一对类似于裂变互生的胚体:家庭习俗和社会规则,习俗被法律所导向,法律又升华于习俗

传统法学权威曾明确指出,“法”是有关家际社会的秩序的强化和积累,而“习俗”(习惯)则是家庭内部秩序的原生概念的社会外延,成为法的补充和完善。家庭内部的“原生习俗”的进化是与其抑制和规范家父权力齐头并进的,由于其环境使然,仍然属于恪守更多的“固有的宗教成分”。由于世俗化程度的不同,因此在法律进化的阶梯上,习俗的地位要低于法,“法”后出并高于“习俗”。公元前9世纪及其以前,在人类初级阶段发展史上,那些类似于后来祭司的神职人员的职能是看护国家的最高仪式、历法、法律活动和法律诉讼的程式、风俗习惯,一言以蔽之,他们负责整个市民法(ius civile)的不断完善、及其司法过程、诸个司法环节的执行落实。他们在司法领域以及在公法与私法的解释领域的职权毋容置疑是垄断的,并且他们把一整套的古老传统,作为一种独断的秘密和必须因循的规则保存下来。古代罗马法(ius)与习俗(mores )相互之间的关系,逻辑上的因果以及相辅相成形影不离状态,在之前和现在如此,在将来也依然如此。

20世纪马尔蒂诺在《罗马政制史》中系统论述了城邦法与传统习俗的关系,城邦作为较之于家庭更年轻的社会组织,她显然是一个超越家族界线的高度统一性的共同体契约产物,它超越了古代氏族的最高的自决权,这种契约的社会范围更大和执行力度也更加趋于强制。因此在法律上,城邦是建立在一种中央集权的基础上,这种中央权力越强大,就越需要去抑制单个团体的本位主义。与此同时,在人类的前法律时代,引导、规范和调节部属之间相互协作的“民俗风情”根植于人类面对强悍自然挑战的抱团取暖的安全需求,它当然谈不上强制执行,但是被挤出山洞篝火旁,被边缘化,甚至后来被驱逐出境和部落所抛弃则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实际上所遭遇惩罚的压力是不言而喻的严厉,也是愈来愈趋向于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实质上这种宣之于口头并反复强调的习惯,就是一种不成文的时代法律。与此同时,它也亦步亦趋的调节着家庭内部习俗,出于对氏族部落的发展和繁衍的环境优化的关注,人际间的婚恋、情感和抚育家务需求也必然受到部落约定俗成的习惯影响、约束和改变。所以即便是在法律意识尚未成熟的前法律时代,部落属员和部落家庭之间的权责调节的社会需求也是不可或缺的“刚需”。这些介入公务权力的获得与属员权益的让渡就是零和游戏博弈的双方对立,在多大程度上是源自部属情愿的基础之上的让渡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只知道理论上城邦源自于某种原始民主模式,比如古意大利的村落或村庄就是这样一些团体的集合体,它们的联系纽带是在家际之间的部落内部确定的,因此,如果没有一种相对于这个部落的必要的自主权,就不可能建立一个相对于种族来说较为统一且独立的共同体。而潜在的社会法被激活,城邦就是“当春乃发生”的人类故事。

如果说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的罗马法律是其流传后世的宝贵遗产之一,那么,重塑整个现代文明格局的非罗马法莫属。因此,亟需展望未来的我们首先需要因循着大马哈鱼的逆流寻根的旅程,去完成薪火相传的文明的繁殖、涅槃和浴火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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