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日,“新京报”披露的一则信息引发了社会关注:湖南一男子囚禁女子强奸产女,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针对判决结果,不少网民认为量刑过轻;今日法律问答设问:“……,男子为何获刑15年?”从法律角度解答,还要从“囚女强奸案”的经过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伦理救赎
一、“囚女强奸案”经过从法律角度讨论“囚女强奸”的罪数,还需从新京报披露的相关信息说起;囚女强奸案件的经过大致如下:
2010年1月22日,张玲(化名)带齐所有证件搭上了去桃源县漆河镇的汽车;此行目的,“路子很广”的钟鹏承诺为张玲在长沙找一份高薪工作。
不料,已五十多岁的钟鹏早已有了犯罪预谋;囚禁大学刚毕业不久的张玲,迫使她为自己生育孩子。
2010年10月,张玲不得不为钟鹏生下女儿;但因钟鹏妻子、女儿看管,张玲不能逃出“囚笼”。
2014年的一天,邓洁接了一个陌生电话号码,立刻能辨别出女儿张玲的声音;这次来电,也是钟鹏精心策划,目的是向张玲家人“借钱”。在约定地方,钟鹏见对方来人较多,借钱未果。
没隔多久的一天下午,钟鹏的大女儿罕见地放张玲下楼;想逃跑已不能,张玲长期被拘禁扶墙才能行走。没过几分钟,钟鹏女婿发现了张玲被监禁;女婿一句“关人是犯法的”话,又改变了张玲的命运。
2014年10月,桃源县热市镇63岁的“庙主”薛丹等来了新香客;钟鹏带着张玲来到薛丹家,但留下香客却要花钱。最终,张玲与薛丹儿子结婚,并生育了儿子。
2024年4月,张玲为儿子办理户口,“囚女强奸案”触发;有人可能要问,被告人钟鹏触犯哪些罪名呢?
二、“囚女强奸案”罪数通过“囚女强奸案”的经过,多数人能得出被告人钟鹏触犯罪名包括非法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论;但不少人可能对非法拘禁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可能产生疑问,如:非法拘禁他人5年,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最高法定刑也是有期徒刑三年;显然不符合总则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有人可能要问,如何克服成文法的“僵硬”性?在本文看来,司法人员可对《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作广义的理解,如:以数罪并罚的确定的最高法定刑确定追诉时效。
具体到“囚女强奸案”,张玲未被钟鹏及家人的监管可评价非法拘禁中断;将非法拘禁“拆分”为数个,以此实行数罪并罚,确定追诉时效。就目前的刑法理论而言司法实践可能难以做到,如:故意伤害轻伤多人的,以伤害罪追诉其量刑为三年以下,但以寻衅滋事罪追诉例外。
“囚女强奸案”罪数
从法律上分析,“囚女强奸案”中的钟鹏可能还触犯绑架罪和拐卖妇女罪,如:利用邓洁等人对张玲安危的担忧“借钱”、利用薛丹对张玲的同情收取钱财。有人可能要问,当地司法机关为何没有追究钟鹏更重的刑事责任?
收到判决书当天,张玲为女儿改了名字,不再姓“钟”。
三、伦理“救赎”规则被告人钟鹏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不是多次强奸张玲,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强奸妇女多人是法定升格刑,而强奸的次数并不适用本款;对钟鹏量刑的根据是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即:致使被害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倘若钟鹏与张玲没有生育女儿,司法机关完全可以根据第三款的规定量刑,如: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相反,如果生育了孩子,司法机关不宜适用死刑,其原因是孩子将来可能问,父亲为何判处死刑?为此,《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伦理“救赎”规则。
第二百三十二条后半句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前述规定,特定关系的故意杀人可以适用,如:大义灭亲等;但目前不少人迷信死刑,或者重刑的适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伦理“救赎”规则适用较少。
适用伦理“救赎”规则还有一个体系解释问题,如:故意杀人罪有此规则,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有无此规则。在本文看来,当然有此规则,如:即使强奸被迫结婚,双方稳定生活多年,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应考虑此规则。
伦理“救赎”规则
就囚女强奸产女案的判决而言,不少人可能认为量刑过轻;但从伦理角度分析,本文认为较为适当,社会需要考虑已改姓“钟”女儿的感受及成长。从另一个角度分析,钟鹏之妻和女儿可能逃避了法律责任,在本文看来,即使不追究她们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仍需承担。
主要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