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办理盗掘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88年1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一些地方盗掘墓葬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了依法从严打击这类犯罪,现将〔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盗掘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盗掘墓葬情节严重,即使未盗得财物或者窃取了少量财物的,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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