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1日,今日说法的播出由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侦查的“一场闹剧”节目,引发了网民的关注,直播人以吸流量为目的被当地司法机关认定为寻衅滋事;“广西老七”“广西老六”,以及“江东”是否构成本罪,还需从一场闹剧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一场闹剧
一、“一场闹剧”概说2024年6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接到河北网民举报电话称,在某直播平台上看到一名网络主播正在和另一名主播互骂、约架,两拨人看起来在“玉米楼”约架的阵仗不小;接警后,郑东新区分局派出警员现场处置:
在玉米楼,警方并没有发现有人打架;进入直播间查找有了收获,特警抓获了两名嫌疑人,其中一人便是“江东”直播间注册人王某凡。因有十几万次人数围观直播间,此案被称为郑州“6·8”主播约架事件。
经依法侦查查明:6月7日,犯罪嫌疑人覃某源(广西老七)与王某凡(江东)约定来郑州直播;当晚一起喝酒策划剧情。6月8日,覃某源、王某等人分别发出势不两立的引流视频;当晚现场不同角色被抓。
警方另外抓捕的还有,犯罪嫌疑人符某远(广西老六);理由为:“今晚先预热一下,效果还可以”、为覃某源刷礼物3600元。犯罪嫌疑人贾某豪,王某凡的徒弟;理由为:触犯底线,为蹭流量发布江东被抓的信息。
2024年9月,警方抓获的10名犯罪嫌疑人,8人被检方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有人可能要问,影视剧在公共场所拍摄为何是正当行为?从法律角度证成,可以解开寻衅滋事流氓目的,或者动机“之谜”。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有流氓动机,或者目的事实上没有争议,如: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寻衅滋事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有人可能要问,在理论界,或者司法务实界为何产生争议呢?
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与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相隔三个法条,五个罪名;多数人不能通过体系解释两罪的关系,以及本罪两罪共同保护的法益,以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自然解读不出本罪的流氓动机,或者目的: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规制的是正当目的利用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但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情节严重。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规制是非正当目的,即流氓动机,或者目的利用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严重混乱。
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罪状描述分析,本罪对应的法律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寻衅滋事罪亦然,此为解释网络空间能否判断为公共场所的依据:
可以肯定认为,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不包括网络空间;有人可能要问,相关学者为何不清楚呢?在本文看来,试图用《刑法》条文解读“刑法”是学者的习惯做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网络空间的侵权责任,据此网络空间不是公共场所。
解释网络空间的根据
三、街头导演剧本,以及直播间的法律责任
街头导演剧本的法律责任,上述分析已给出了结论,即: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情节不严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处罚,即: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直播间不能评价公共场所,且没有流氓动机,或者目的,如:犯罪嫌疑人符某远交代,其直播间有23.1万粉丝,认真准备直播一次的收入上千,甚至上万元;直播间骗取他人打赏不能认定寻衅滋事,但其法律责任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有人可能要问,为何多数行政、司法实践将直播间的“闹剧”认定为寻衅滋事?在本文看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或者因素:
一方面,多数行政、司法人员办理相关案件事实上案例认定相关法律事实,如:寻衅滋事曾作为“口袋”被广泛适用,此类的案例随时可以查询、参考,或者类比;但行政、司法人员要深知,我国是成文法制度。
另一方面,多数学者可能认为《刑法》“行政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独立地规定了犯罪,或者违法的构成要件;但学者应明白,犯罪,或者违法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使在原“出处”的国家,或者地区已不再使用。
目前多数学者,或者行政、司法人员受四个构成要件影响“颇深”,坚持中国传统文化或许能改变现状,如:将犯罪、违法行为“诸法合体”分析便能得出相应的结论;网络侵权责任《民法典》已有细致的规定,再以寻衅滋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可能阻碍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街头导演剧本,以及直播间的法律责任
诚然,目前对“一场闹剧”的处理结果可能有不同看法;发达国家议会尚有闹剧,即:台上大打出手,背后称兄道弟,有人可能要问,行政、司法为何不以《民法典》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认定相关行为呢?
主要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