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一男子在买房居然在买房七年后才发现这房子有个地下室。
更离谱的是,原来的房主居然一直住在地下室里没有搬走!
男子要求原房主立刻搬离,没想到原房主非但不搬走,而且态度还理直气壮。
“地下室不属于这套房子,我凭什么搬走?”
案例回顾
江苏的王先生一直想买一套房子,可是他和妻子的积蓄不够,只能买二手房。(文中皆为化名)
妻子怀孕后,王先生觉得只要有个家就好,他花了200多万买了一套二手房。
说实话二手房200多万也已经很便宜了,王先生当时还纳闷是不是房子有什么问题。
原房主秦先生一再解释,自己着急用钱,房子没有任何问题。
王先生听到秦先生这么说就放心了,他带着怀孕的妻子住了进去。
在这套房子里住过一段时间后,王先生夫妇总感觉地下有噪音传来。
王先生也是心大,一直没有在意这个问题。
等到七年以后,王先生的儿子都已经上小学了,地下的噪音越来越大,他才想起来去找物业问这件事情。
物业经过调查,告诉王先生声音是从地下室传出来的,原房主秦先生在那里研究机械。
原来,秦先生一直没有搬走,七年来他都住在地下室里捣鼓机械。
王先生得知真相后气坏了,哪儿有人卖完房子还一直住在地下室的,而且他摆明了是刻意隐瞒事实。
“谁刻意隐瞒事实了?我这房子要是带地下室能卖你那么便宜,偷着乐去吧。”
房子便宜归便宜,可秦先生这么能折腾,住着这个房子也不踏实啊。
“你在这地下室住这么久都不露面,说没有隐瞒事实你自己信吗?”
王先生坚持认为秦先生是在隐瞒事实,房子和地下室是一体的,本来就该属于自己,秦先生必须搬离。
可秦先生说什么也不肯搬离,就算王先生加钱买下地下室他都不搬走。
“地下室是单位分给我的,我没权利买。就算有我也不卖,我卖的只是房子。”
眼见秦先生这么坚决,王先生只好把他告上了法庭。
案情分析
地下室的所有权到底是谁的?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地下室曾经就是个车库,只是改装成了地下室。
《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既然是车库,自然属于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
秦先生将房子卖出后便不再属于业主,自然没有权力继续在此地居住。
地下室属于房子的一部分吗?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地下室属于房子的附属物,但一般是可以这么认为的。具体到本案中,小区已经将由车库改装的地下室划分给了业主们,王先生买了房子成为业主,自然具有地下室的使用权。
综上,法院判决秦先生立刻搬离,王先生连地下室的钱都不用补。
案情分析
房子有地下室不跟人家说,卖完房子之后还住进去,这秦先生肯定是故意的。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买房时一定要多留心眼,注意合同上的各种条款。
万一人家硬说地下室不是房子的附属品,那可不就吃大亏了?
有一部分网友可能会认为王先生应该补点钱,因为买的时候毕竟没带地下室的钱。
补点冥币,
卖给邻居,让邻居使用。户主过不了几年会买高层卖低层的。
你花地下室的钱了么,合同写了吗?
还地下室,要不要把车位也捆绑给你了?你花钱了么?写合同里了么?
突然想起了一部韩国的电影 寄生虫
看有没有产权了
产证上没有就没有,这判的有些不公啊
这个真得看房产证上包括地下室没有。也有的地下室属于开发商赠送,房产证上没有地下室,那就要看二手房合同上有没有约定。我家的两层地下室就是开发商赠送的,无供水供热,所以不在房产证上标明的面积内,但是房产证上有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