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案件,不论民事、行政、刑事,你都不应该负有对你没做过的事而进行举证的责任。这不是说你就不举证了、你就不反驳了,不是这个意思,而是说你即使无法证明你没做过这个事,也不是就必须认定你就是做了这个事了。关键是要看对方的举证,这个举证责任在对方,即对方需要对你做了这件事而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对方举证不了,则等于你没做这件事。
上述这是诉讼的基本逻辑,即谁主张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谁举证。但是麻烦在于,现实很多案子,有的是一开始、有的是途中,就让这个所谓的行为人去证明自己没干这件事。而让一个人证明自己没做过、没经历过的事,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因为证明这种事,更凸显对外且对自身有利,那么让自己对内证明关乎消极的事实,本就难度极高,很不公平。
试想,现在让你证明你昨天中午没吃苹果,你怎么证明,而且如果你证明不了,就认定你昨天中午吃了苹果,那这就乱套了,而这种类型的冤假错案就容易产生了。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记住2句话:
1、正是因为我没有做那件事,所以我无法举证。
2、对方主张我做了那件事,则对方应对此举证,否则对方应承担不利后果,即我没有做那件事。
如有具体案件,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