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男教师坠亡案,办案机关应该吸取的教训

公平正义闻 2024-11-17 19:08:38

根据11月15日头条“潮新闻”等相关媒体报道,从“四川乐山男教师被举报猥亵学生后坠亡”案家属处获悉,本案已于今天上午在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两名民辅警“定罪免处”。

这一案例暴露了涉事民、辅警的执法风险意识淡漠,幸好“定罪免处”也许还能够保留工作,相信被控涉嫌玩忽职守罪涉事民警林某、辅警李某定会惊出一身冷汗,可能也会终身难忘此次经历。

对公安民警来说,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除了全面依法收集证据外,最为重要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出了问题,涉事民、辅警将会被追究责任。

为让刑事证据更加充分,确保公平公正,办案民警常常把犯罪嫌疑人带出去指认现场,指认现场的执法风险有哪些呢?小编认为,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防脱逃;二是防自杀;三是袭击办案民警。结合本案,可能存在的教训有以下几个方面,面对三种潜在的风险又该如何避免?

一是思想工作可能不到位

在出所前,办案民警要向看守所管教民警了解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 ,是否有自杀趋向,要针对性地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其配合开展现场指认工作。

二是防止在押人员夹带物品

在押人员出看守所和进看守所前都要对其进行详细搜身,防止携带可能自杀和袭警的工具。因为,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监室内或者在押解途中,乘管教或押解民警不注意,可能把有关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藏在身上。

三是警力配备可能不到位

送押和带人出所至少三人(可以两个民警,一个辅警),从看守所到指定地点,一般需要驾驶车辆,一人驾驶,让犯罪嫌疑人坐在后排中间,嫌疑人两边一边坐着一个人,防止嫌疑人跳车或者袭击驾驶人。

四是可能分工不够明确

三个人押解一个人要明确分工,明确带离时的站位,可以安排一个人主要盯住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安排一人现场拍摄,一人搞现场指认笔录。

五是办案主体存在问题

指认现场是刑事案件办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要做笔录和同步录像,办案至少要两个正式民警。根据报道来看,可能存在一个民警带一个辅警参与办案的情况,现实工作中可能普遍,辅警参与办案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六是否正确使用手铐

在押人员出所一定要使用手铐,途中最好反铐,保持松紧有度;押解途中和现场指认时最好贴靠在押人员,不能让被押解人员有可乘之机;对于临崖和临窗的现场,一定要保持安全距离。

办案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办案民、辅警自身的安全,麻痹大意是最大的风险,希望我们的办案民、辅警从中吸取教训,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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