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1月15日头条“潮新闻”等相关媒体报道,从“四川乐山男教师被举报猥亵学生后坠亡”案家属处获悉,本案已于今天上午在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两名民辅警“定罪免处”。
这一案例暴露了涉事民、辅警的执法风险意识淡漠,幸好“定罪免处”也许还能够保留工作,相信被控涉嫌玩忽职守罪涉事民警林某、辅警李某定会惊出一身冷汗,可能也会终身难忘此次经历。
对公安民警来说,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除了全面依法收集证据外,最为重要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出了问题,涉事民、辅警将会被追究责任。
为让刑事证据更加充分,确保公平公正,办案民警常常把犯罪嫌疑人带出去指认现场,指认现场的执法风险有哪些呢?小编认为,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防脱逃;二是防自杀;三是袭击办案民警。结合本案,可能存在的教训有以下几个方面,面对三种潜在的风险又该如何避免?
一是思想工作可能不到位在出所前,办案民警要向看守所管教民警了解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 ,是否有自杀趋向,要针对性地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其配合开展现场指认工作。
二是防止在押人员夹带物品在押人员出看守所和进看守所前都要对其进行详细搜身,防止携带可能自杀和袭警的工具。因为,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监室内或者在押解途中,乘管教或押解民警不注意,可能把有关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藏在身上。
三是警力配备可能不到位送押和带人出所至少三人(可以两个民警,一个辅警),从看守所到指定地点,一般需要驾驶车辆,一人驾驶,让犯罪嫌疑人坐在后排中间,嫌疑人两边一边坐着一个人,防止嫌疑人跳车或者袭击驾驶人。
四是可能分工不够明确三个人押解一个人要明确分工,明确带离时的站位,可以安排一个人主要盯住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安排一人现场拍摄,一人搞现场指认笔录。
五是办案主体存在问题指认现场是刑事案件办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要做笔录和同步录像,办案至少要两个正式民警。根据报道来看,可能存在一个民警带一个辅警参与办案的情况,现实工作中可能普遍,辅警参与办案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六是否正确使用手铐在押人员出所一定要使用手铐,途中最好反铐,保持松紧有度;押解途中和现场指认时最好贴靠在押人员,不能让被押解人员有可乘之机;对于临崖和临窗的现场,一定要保持安全距离。
办案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办案民、辅警自身的安全,麻痹大意是最大的风险,希望我们的办案民、辅警从中吸取教训,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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