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美女服务”“同城可约”“露骨”的照片、醒目的“二维码”。生活中,很多人为了谋取利益或者其他目的,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印制、散布涉黄小卡片到宾馆、酒店、停车场、公共卫生间、道路等处,严重影响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治安,且极易诱发违法犯罪行为。散布涉黄小卡片,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触犯《刑法》,现就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分析如下:
(一)介绍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介绍卖淫,是指为卖淫人介绍嫖客的淫媒行为,表现为替卖淫人寻找、招徕、介绍嫖客,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桥搭线、沟通撮合,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如嫖客可以通过卡片上的联系方式与行为人联系,行为人通过这种方式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牵线搭桥,直接或间接地促成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所谓介绍嫖娼,严格意义上讲,主要是指为嫖客介绍何处有暗娼、如何联系或者直接将嫖客带往卖淫地点等。一般而言,介绍卖淫者与卖淫人员关系更为密切、利益相关,介绍卖淫者对卖淫者的情况更为知情,有固定联系,有的甚至对卖淫者有相当的操控能力,可以招之即来。而单纯的介绍嫖娼行为,介绍嫖娼者往往不具备上述营利性、固定性、经常性等特点,多是偶发的。介绍他人卖淫同时还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妨害社会风化的一种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惩处。而单纯的介绍嫖娼行为则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介绍嫖娼行为尽管在客观上也会促进卖淫业,对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也有一定的妨害性,但其危害程度远未达到动用刑罚进行处罚的必要。
实践中,介绍他人卖淫与介绍嫖娼行为容易有重叠和混淆的现象,正确区分某一行为到底是介绍卖淫行为和介绍嫖娼行为,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例如:(1)行为人往往临时起意为他人介绍嫖娼,自己与卖淫者并不相识。(2)行为人根据市场讯息,自己介绍嫖客到某处进行嫖娼。(3)行为人根据自己曾经嫖娼的经历所熟悉的处所,带领或者介绍嫖客到该场所进行嫖娼。(4)行为人基于其于卖淫人员的约定,介绍嫖客与该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5)行为人基于其与某介绍卖淫者的约定,介绍嫖客通过该介绍卖淫者与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一般而言,前三种情形应认定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而后两种情形实际上是介绍嫖娼者与介绍卖淫者二者合二为一,行为人表现为具有双重身份,通常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淫秽物品使性行为公开化,违背了人们的性的羞耻感情,损害了普通人的正常的性行为观念,危害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扰乱社会风气和秩序。
如行为人散发的涉黄小卡片本身或者扫描二维码(二维码具有信息获取、网站跳转、广告推送等功能)实现网站跳转功能后有淫秽视频的,经鉴定,认定为淫秽物品的,则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涉黄小卡片本身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则立案标准为向他人传播小卡片达到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扫描二维码后能下载、播放、陈列的淫秽视频,被认定为淫秽物品的,则立案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同时,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随机散发涉黄小卡片,通过播放、陈列、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等方式传播淫秽物品,则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诈骗罪
以传播淫秽物品为载体的小卡片,往往隐藏着诈骗的“局中局”,如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式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骗取他人财物或者以“完成刷单任务即可免费约会”为名,实施刷单诈骗等诈骗犯罪。如行为人与他人共谋实施诈骗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人故意散布小卡片广告“推广”“引流”等帮助的,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四)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通过散布小卡片提供广告推广、拉客户等支持、帮助的, 情节严重的,则成立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综上所述,张贴涉黄“小卡片”,涉嫌违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第一,远离“桃色陷阱”,不要相信小卡片上的信息,更不要轻易扫码和登录注册网址,其背后暗藏的是电信诈骗风险和骗局,一旦参与,可能人财两空。第二,远离“张贴小卡片”的“兼职工作”,一旦接受,就很有可能沦为诈骗罪或者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第三,发现类似的“小卡片”,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